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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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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第十八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效益,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镇分散供水工程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设施,属村(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区环保局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村镇供水工作。

镇(街)负责本辖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本村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农民合作组织应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规划编制,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水利局审批或者核准。

编制村镇分散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镇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村镇分散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镇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镇(街)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八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由镇(街)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各镇(街)应编制本辖区分散供水工程管理方案和供水应急预案,依法保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定管理单位。

鼓励推广成立群众自治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建立“有人管水、有序用水”的长效管理机制。区水利局和镇(街)有义务指导各村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的成立应做到依法依规组建、农户自愿,并民主通过章程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办理相关手续。分散供水工程由所在村委会委托用水户协会管理后,用水户协会为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订立供用水合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或受益群众采取“民主议事”的方式,按照确保工程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要求,合理制定水费标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分户安装水表,严禁实行用水包月制。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由用水户管护的水表损毁、滞行、停行、逆行时,用水户应当告知供水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前三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

第十二条  规范水费收缴和使用。水费由管理单位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加收滞纳金及中止供水等方式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接受镇(街)及相关有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街)应对集中供水工程未覆盖的、独立运行的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护,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第十五条  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接受区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和监督检查。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村镇分散供水工程水源地、蓄水设施、输(引)水设施等相应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地、蓄水设施、输(引)水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和破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因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开展的,在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后,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办理环评和涉水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审批结论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  因开发建设需征(占)用村镇供水工程须按《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要求办理征(占)用补偿手续,并进行重置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于24小时前利用广播、公告等有效手段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镇(街)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镇(街)根据事件等级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计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镇(街)将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对村(社)进行考核,并接受区水利局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由镇(街)参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采取行政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可参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