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征〔2025〕1号)精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确保安全平稳度过汛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从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汛期房屋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汛前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扎实做好汛前的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属地镇街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属事责任,针对强降雨、大风、雷电、洪水、泥石流等汛期特殊风险因素,围绕城乡房屋安全,聚焦房屋结构及边坡倒塌、外墙砖等部件高坠两类风险隐患,排查房屋的不安全状态和影响房屋安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强化安全防范,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开展排查整治,在“百日行动”期间全面完成危险房屋管控,全面消除汛前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因房屋事故导致的重大人员伤亡。
三、重点任务
(一)聚焦重点排查安全隐患
1. 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房屋开展排查。一是重点区域的房屋。包括河流沿线受洪水淹没威胁区域,城市低洼地段受城市内涝威胁区域,水库下游区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高边坡周边区域,山洪威胁区域的房屋。二是其他重点房屋。包括尚未完成隐患整治销号的C、D级危险房屋,日常发现尚未完成整治的安全隐患房屋,尚未完成整治的违规建设房屋,房龄40年以上砌体结构房屋(含预制板房、砂砖房),生土结构房屋,建设标准较低、结构整体性较差、失修失养严重的其它老旧房屋,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
2. 聚焦房屋使用安全开展排查。包括损坏或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擅自加层扩建或开挖地下空间,擅自超标准增加使用荷载,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以及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
3. 聚焦专项工作盲区和漏洞开展排查。对已纳入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城镇房屋外墙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危旧房改造、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排查整治等四个专项工作范围的房屋,结合各专项工作任务要求,充分考虑汛期叠加的风险因素,在开展专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查漏补缺,消除盲区和漏洞。
(二)分类施策抓好管控整治
对已纳入四个专项工作和“百日行动”期间新发现的隐患房屋,应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先管控后整治”的原则全面完成管控,并明确整治时限和改造措施,对不同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的房屋通过分类施策做到隐患存量清仓见底、增量动态清零。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排查。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前,各镇街要以房屋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迹象为判定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初步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排查表》(详见附件1)。
(二)组织核实。从4月1日至5月10日前,一是专业核查。区住房城乡建委统筹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除已在专项工作中开展专业排查鉴定且未新发现隐患外的隐患房屋开展专业核查,并出具排查报告,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等级和处置建议。二是安全鉴定。需进一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和处置整治措施的房屋,各镇街应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委托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调整后续管控整治措施。三是信息报送。各镇街要建立《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排查及整治工作台账》(详见附件2),并及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同步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实施管控。在5月31日前,各镇街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汛期前安全隐患全面管控到位。一是对隐患等级为倒塌风险安全隐患或者鉴定结论为D级的危险房屋,要立即书面告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第一时间依法落实清人、停用、封房等措施,挂牌警示危险区域,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和硬质封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回流和恢复使用。人员搬离前应采取“人防”“技防”或“智防”等方式加强房屋监测和管控,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对隐患等级为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安全鉴定结论为C级的危险房屋,应按照“先管控后整治”的原则,以排查报告或鉴定报告为依据,立即通过“人防”方式实施管控,必要时可采取“技防”或“智防”的方式实施管控,同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观察使用的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对隐患等级为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隐患。
(四)整治销号。对已纳入四个专项工作和“百日行动”期间新发现的各类隐患房屋,在确保管控及时到位的同时,各镇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工作要求,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治方案和时限,按期完成整治销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充分认识防汛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优化工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群防群治。
(二)明确任务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统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指导各镇街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房屋管理单位、经营者、产权人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三)强化技术支持。各镇街要按照我市现有专业排查整治技术保障体系,依托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初判存在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迹象的房屋,均应通过专业技术手段确定隐患真实性、隐患等级,提出处置建议,并据此开展隐患管控和整治。
(四)开展督导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应跟踪评估各镇街工作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推动不积极、消极应付的予以通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请有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镇街应于每月12日、27日将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排查及整治工作台账(详见附件2)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并于6月6日前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及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3)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
联系人:邱英(负责辖区镇),联系电话:19923300830;李国华(负责辖区街道),联系电话:13594036932。
附件:
1. 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排查表
2. 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排查及整治工作台账
3. 城乡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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