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价款指导标准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3〕1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价款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划拨土地价款征收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划拨土地价款指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价款分类指导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镇域规划区)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标准:各街道、古路镇、统景镇、木耳镇、兴隆镇、玉峰山镇、龙兴镇、石船镇为200万元/亩;大盛镇、大湾镇、茨竹镇、洛碛镇为100万元/亩。
(二)单独选址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征拆成本(征地包干协议价格)确定,继续执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划拨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12号)相应规定;若征地机构前期根据用地协议直接收取了征地费用的,则后期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时应由征地机构代为缴纳划拨土地成本。
(三)以下项目在办理划拨审批时可不缴纳划拨土地价款:
1. 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公园除外)划拨用地项目,且供地主体单位出具相关土地成本分摊证明或分摊承诺的;
2. “市区共建”项目,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
3.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非建设用地、零星边角地的;
4. 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新建或者改扩建项目,且符合划拨目录或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
二、其他事项
(一)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已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的,按照上述对应指导标准核算划拨土地价款后,直接上报审批用地手续;用地单位申请按照低于本通知划拨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规范价款征收管理。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征地事务中心、有关整治实施机构,指导项目用地单位做好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工作,对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区政府研究;如遇特殊情形确需一事一议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府集体决策后,按议定意见办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划拨土地成本费和决策程序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4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或集体审议的项目,可继续按渝北府办〔2018〕145号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