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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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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2021〕5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效能,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协调处理活动分为自主协调处理和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

第三条 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工作,区司法局承担争议协调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起草单位承担具体的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争议协调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

(一)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发生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的;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有争议的;

(四)对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的;

(五)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选择自主协调处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协调处理。

第六条 自主协调处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协商、调查论证等方式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应征求区委编办意见。

自主协调处理中的论证工作可以与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工作一并开展。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协调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依法进行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一个至三个第三方进行评估。

选择第三方时,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并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根据评估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经费,在委托协议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四)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

(五)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六)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第三方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步骤、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五)交付评估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经费支付等手续。委托方应当加强对评估经费的管理,评估经费的拨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条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分析、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采纳第三方评估报告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二)经协调,相关单位不能达成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必要时向请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协调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主协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协调处理结果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自觉执行协调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后,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协调处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协调结果严重失实,导致区政府决策失误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协调处理工作,导致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方评估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方评估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的,由委托方根据委托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