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2〕2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完善相关制度,减少存量,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 排查范围。各镇街要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在继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型项目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移民安置点、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工矿区、景区、农家乐、民宿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 排查内容。各镇街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一栋一档”。
3. 排查方式。各镇街要通过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镇街排查、报请区级有关行业部门核查的方式,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统筹配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建立全区自建房屋隐患汇总台账,并于2022年7月15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
(二)开展“百日行动”
各镇街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丧葬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与区级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务必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处置。
(三)彻底整治隐患
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 建立整治台账。各镇街要依托专业技术力量和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制定整治方案。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 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一是各镇街对于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要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应予以拆除或者加固处理消除隐患,同时报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于年代久远、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继续使用条件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三是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受其影响范围内的,应及时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 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镇街要加强同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与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落实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不断优化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将负责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镇街与部门间建立快速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配备专业力量开展核查、抽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对核查出的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自建房屋指导镇街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治措施;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危化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教委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丧葬、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区城管局负责指导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即违法建筑)执法查处工作,对城镇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罚执法工作;区商务委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用作文化、体育、娱乐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以上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和“百日行动”实施计划,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镇街要组织利用好统筹配备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由区住房城乡建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排查、核查及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排查核查意见及鉴定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区级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区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自建房核查抽查、安全鉴定、制定“一栋一策”整治建议措施、排查人员技术培训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五)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镇街和行业部门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适时会同区委办督查室、区政府办督查室对各镇街、行业部门“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张桂忠;联系电话:13509478520,67820894;邮箱:362102453@qq.com。
附件:
1. 渝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 渝北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附件1
渝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成立渝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廖红军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唐 密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徐志强 区政府副区长
李世瑜 区政府副区长
李义奎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毛志亮 区教委主任
万东良 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聂小淘 区民族宗教委主任
蒋 礼 区公安分局政委
邱隆秀 区民政局局长
杨佳红 区司法局局长
潘 劼 区财政局局长
张一兵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范清海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唐贤源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陈 华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曹兴建 区商务委主任
吴云斌 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杨 政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荣修高 区应急局局长
钟兴武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龙裕贤 区林业局局长
万 明 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委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我区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范清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代章。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镇街政府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附件2
渝北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全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决定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专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经营性自建房。同时包括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型密集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行动目标,工作分工,实施步骤,技术保障措施,经费保障措施,时间表路线图,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要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要查清经营许可等合法合规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产权人/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表》(见附表1),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镇街初步排查
各镇街要组织利用好专业技术力量,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隐患房屋。各镇街要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中,属结构安全性的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属经营安全性的报区级有关经营审批部门,属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核实查处。
(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
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镇街上报的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要逐栋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填写《经营性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级安全检查表》(见附表2),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要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安全检查结果要及时抄送房屋属地镇街汇总后,由镇街统一报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核查、抽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及时对镇街上报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抽查工作,确定房屋安全隐患结论。一是要全数核查产权人自查、镇街初步排查、行业部门检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对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镇街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逐栋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列入《经营性自建房区住房城乡建委隐患核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见附表3);对核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除建立管理台账外,须第一时间督导镇街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及时销号。核查结果要报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镇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二是要按一定比例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严防错排漏排。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镇街和行业部门排查工作质量开展督查,并重点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实际状况,比例不少于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总量的10%,完善抽查记录,建立抽查台账,发现镇街或行业部门存在错排、漏排等排查不实情况的,要予以纠正,合格率低于90%的,向区政府通报情况,责令重新排查。
(五)安全鉴定
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区住房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镇街,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均应上传至重庆市“智慧房安”管理平台。
(六)隐患处置整治
各镇街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 隐患处置阶段。一是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属地镇街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二是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属地镇街报请相关审批经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三是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su级房屋,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责令产权人/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四是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su级房屋,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责令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五是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采取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责令产权人/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六是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 隐患整治阶段。产权人/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对产权人/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属地镇街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
(七)区级督导
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检查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工作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至2022年7月15日)
通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镇街初步排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力量抽查核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年7月16日至9月10日)
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核查出的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产权人/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要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住房城乡建委和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4号)的要求,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群防群治。各镇街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利用好专家团队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参与排查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四)强化技术指导和支撑保障。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实时转发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布的具备房屋建筑鉴定活动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方便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选用。同时,要组建隐患排查整治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库,组建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技术机构服务团队,常态化对属地镇街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助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支持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五)强化严惩重罚。镇街要组织协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据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查处,对该类自建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表:
1.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表
2. 经营性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级安全检查表
3. 经营性自建房区住房城乡建委隐患核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
4. 区(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统计表(半月报)
附表1
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表
房屋基本信息 | ||||
地址 |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路街巷(组)号栋 | |||
产权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房屋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m2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预制板□现浇板□木或轻钢楼屋盖□石板或石条)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竹) 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其他 | |||
结构安全性 | ||||
设计情况 |
□有资质单位设计□无资质单位设计 | |||
建造情况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 |||
有无加层 |
□是□否 |
有无改变主体结构 |
□是□否 | |
有无背包 |
□是□否 |
有无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 |
□是□否 | |
地基沉降 |
□有□无 |
墙柱倾斜变形 |
□有□无 | |
墙柱开裂 |
□有□无 |
梁板下挠变形 |
□有□无 | |
梁板开裂 |
□有□无 |
梁板柱混凝土脱落,钢筋裸露锈蚀 |
□有□无 | |
是否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
□是,鉴定结论□否 | |||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 | ||||
房屋产权登记 |
□有□无 | |||
经营安全性 | ||||
经营许可 手续 |
□有□无 | |||
经营场所 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
||||
自查结论 |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是□否 |
备注:一栋房屋多个产权人/使用人共同签字确认,房屋有产权人的仅需产权人签字。
产权人/使用人(签字): 自查日期:
附表2
经营性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级安全检查表
房屋基本信息 | |||
地址 |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路街巷(组)号栋 | ||
产权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房屋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m2 |
结构安全性 | |||
房屋产权人自查结论 |
□有,自查结论□无自查结论 | ||
镇街排查结论 |
□有,镇街结论□无镇街结论 |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有,鉴定结论□无 | ||
设计情况 |
□有资质单位设计□无资质单位设计 | ||
建造情况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 ||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 | |||
房屋产权登记 |
□有□无 | ||
经营安全性 | |||
经营许可手续 |
□有□无 | ||
经营场所 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日期:
附表3
经营性自建房区住房城乡建委隐患核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
乡镇(街道): 填表人:
序号 |
地址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
身份证号 |
建筑面积 |
层数 |
结构类型 |
经营类型 |
初步排查结论 |
核查结论 |
安全性鉴定结论 |
处置措施 |
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
整治方案 |
整治方案落实情况 |
违法建设查处 |
违法建设查处落实情况 |
注:1..初步排查结论和核查结论填有无安全隐患。2.安全性鉴定结论为:Asu、Bsu、Csu、Dsu;3.处置措施指: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封控警示、人员撤离、其他;整治方案指: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其他;违法建设查处指:全部拆除、部分拆除、补办手续、罚款、没收、其它。
附表4
区(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统计表(半月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房屋分类 |
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累计数量 |
乡镇街道累计排查数量 |
累计初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数量 |
区县住建部门累计核查数量 |
累计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数量 |
累计完成安全性鉴定的数量 |
累计鉴定等级为Csu、Dsu级的数量 |
累计完成处置数量 |
累计完成整治数量 |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
指标 |
栋数 |
栋数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栋数 |
栋数 |
栋数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栋数 |
面积(㎡) |
合计 |
填表说明:1.初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是指: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全面自查基础上,逐栋开展技术排查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数量(即"国家平台"上排查情况栏初步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数量);2.累计核查数量是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出具排查报告的房屋数量;3.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数量是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数量;4.完成处置数量是指:隐患处置阶段,除一般性隐患(非结构安全隐患,可通过简易措施立即消除的隐患)外,百日行动计划明确的其余5种情形处置均应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