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发〔2021〕1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1〕65号)精神,按照《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渝府发〔2021〕19号)要求,结合渝北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四个大区”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渝北区区位优势,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经过3年试点,落实70项改革试点任务,探索形成10条以上制度创新成果和典型案例,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显著提升,有力推动构建现代化服务产业体系,努力形成市场更加开放、制度更加规范、监管更加有效、环境更加优良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新形势。
二、重点举措
(一)落实重点任务。认真贯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围绕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商业服务、人才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谋划改革开放举措,抓好任务落实。区级有关部门加强与相应市级部门对接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细化试点任务实施举措,强化对相关企业的政策宣讲和指导。各区级有关部门应立足自身需求,加强政策研究,制定试点实施具体落实计划,加快推动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开放发展新格局。
(二)引进重点项目。实施“政策+项目”双清单管理模式,实现“项目需求催生政策、政策举措保障项目”。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国际性平台资源,建立国际化投资促进网络。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升级重构,加大对数据开放与交易、金融科技创新等新业态、新业务的引进力度,推动更多标志性示范项目落地。动态建立储备企业名录,加快培育企业上市。做好企业服务,指导企业用好用活综合试点政策措施,推动存量企业探索产业新模式。
(三)发展重点方向。明确渝北区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开放发展重点方向,加快形成特色鲜明、多点支撑的服务业开放空间格局。围绕科技、医疗等重点行业领域,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科技。围绕制造业产业基础,推动我区重点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研发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服务领域合作。围绕金融服务,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试点,拓宽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发展供应链产业链金融、绿色金融等创新金融业态。围绕教育领域开放,开展普通中小学校招收外籍人士子女试点。围绕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发挥口岸通关便利化成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围绕商贸、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发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体育赛事、文创旅游、休闲康养等业态,支持商贸文旅融合发展。
(四)培育创新案例。以服务业企业需求为导向,打通有关领域堵点,全面抓好制度创新。区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创新经验总结,紧扣渝北区发展定位和比较优势,力争形成一批首创性、开拓性、可视化创新成果。开展多层次、多路径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工作,为开创区域特色突出、改革红利共享、开放成果普惠的良好局面,走出一条符合中西部特点的服务业开放发展新路子贡献渝北经验。
(五)集成开放政策。加强政策集成,全面梳理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关的政策库、项目库,充分用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政策,增强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一体化推进,统筹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中新互联互通项目、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各类开放试点,在发展目标上相互衔接、在政策制定上相互配套、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提高试点整体效能。
(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新模式。对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策配套服务”改革,优化服务业领域审批备案程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和破除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壁垒,全面推动“非禁即入”。建立服务业开放发展政策体系,细化支持企业融资、加强人才引进等各项要素保障措施。用好知识产权法庭等市级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七)加强风险防控。坚持主动防范,提高防控能力。重点针对数据开放、金融等领域,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处置合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住风险底线。坚持渐进实施,审慎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分领域定期开展风险防控评估,动态调整风险防控清单,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和应对措施,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试点推进工作。专项工作组下设科技领域开放、数据领域开放、金融领域开放、健康医疗领域开放、教育领域开放、商贸文旅领域开放、投资便利和物流通关、人才领域开放、法治保障等9个工作推进组。区级有关部门明确专班专人负责,加强纵向联动和横向协作,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改革合力,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推动市、区联动,积极配合试点任务落地,积极筹备现场观摩交流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服务业发展、项目落地、准入壁垒等多方面的服务业开放发展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发展统计分析监测。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防控责任,保障安全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级相关责任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创新经验、典型案例的培育总结,围绕试点任务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等重要节点以及制度创新成果,运用多平台、创新多形式开展对外宣传,持续扩大试点影响力,让社会各界了解试点工作,让更多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附件: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渝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试 点 任 务 |
市级牵头单位 |
市级配合单位 |
区级牵头单位 |
区级配合单位 |
一、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 | |||||
1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中央企业等在渝北布局科研院所、分支机构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学装置。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国资委 |
区科技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国资委 |
2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开展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形成市场化赋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 |
市科技局 |
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
区科技局 |
区教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
3 |
支持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促进科技保险及相关再保险业务发展,积极争取科创企业专利保险试点。 |
市知识产权局、重庆银保监局 |
市科技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 |
区科技局 |
4 |
支持推动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新模式。 |
市知识产权局、重庆银保监局 |
市科技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 |
区科技局 |
5 |
支持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的境外专业人才,经重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为重庆市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6 |
支持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
区金融办 |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
7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特定区域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运输、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
市司法局 |
市高法院、市贸促会 |
区司法局 |
区法院、区商务委 |
8 |
支持制定平行进口汽车符合性整改标准和整改企业资质标准,积极配合市级部门争取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 |
市商务委 |
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 |
区商务委 |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 |
9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 |
市教委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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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引进国际考试机构及理工类国际教材。 |
市教委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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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大力发展融合化在线教育,允许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购买并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市场化优秀在线课程资源,纳入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日常教学体系,并在部分学校先行先试。 |
市教委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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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招收外籍人士子女。 |
市教委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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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
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
重庆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
区金融办 |
区市场监管局 |
14 |
推进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和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
重庆海关、重庆银保监局 |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
区商务委、区金融办 |
区财政局 |
15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设立绿色金融领域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发展碳现货交易和环境权益融资,开发绿色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 |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
区金融办、区生态环境局 |
区商务委 |
16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 |
重庆外汇管理部 |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
区金融办 |
|
17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在条件成熟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重庆市内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 |
市金融监管局 |
重庆证监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
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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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按规定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 |
重庆银保监局 |
重庆外汇管理部、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
区金融办 |
区商务委 |
19 |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区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
重庆证监局 |
市金融工作局 |
区金融办 |
|
20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区内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 |
重庆海关 |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
区商务委 |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
21 |
支持探索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改革试点,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外债管理试点。 |
重庆外汇管理部、人行重庆营管部 |
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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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支持相关机构在可控范围内对金融新产品、新业务进行测试。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
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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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简化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股东发行熊猫债券相关手续。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 |
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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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商务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商务委 |
25 |
支持外资合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市商务委 |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 |
区商务委 |
26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发展中医药领域服务业,推动若干中药材的国内标准国际化,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先试。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商务委 |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商务委 |
||
27 |
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探索检查结果、线上处方信息等互认制度,建立健全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医保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医保局 |
28 |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市医保局 |
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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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药品零售药店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并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业务。 |
市药监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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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 |
市药监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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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鼓励外商投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支持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
市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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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增量配电和售电业务。 |
市发展改革委 |
区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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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推进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配合探索创新竞价上网模式。支持建立并完善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和中长期市场,通过现货交易、中长期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形成市场化交易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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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健全输配电成本监审、定价制度,强化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监管。 |
市发展改革委 |
区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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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适应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发展,支持深化售电侧改革,按要求执行售电企业准入退出办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区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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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建立适应海外客户需求的网站备案制度。 |
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 |
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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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发展的重点方向 | |||||
37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探索创制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及数据交易流通的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体系,规范交易行为。 |
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委网信办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 |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 |
38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医疗器械创新重庆服务站和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站重庆创新中心建设。 |
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 |
市科技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 |
区科技局 |
39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设立国际研究型医院或研发病床,加速医药研发成果孵化转化进程。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药监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
40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支持在区内建立备货仓库。 |
市商务委 |
市公安局、市药监局、重庆海关 |
区商务委 |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
41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区内研发机构进口科研设备,按规定免征有关进口税收。 |
市科技局 |
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区科技局 |
区商务委、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
42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根据科研需要,探索优化对科研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保障服务。 |
市委网信办 |
市科技局 |
区委网信办 |
区科技局 |
43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立足重庆机场航空物流园、木耳航空物流园和重庆两路寸滩综合保税区空港功能区,支持设立航空快递转运中心和区域性分拨中心,搭建国际工业品集采平台,增加邮件快件进出口新通道,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 |
重庆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
区商务委、市邮政管理五分局 |
区发展改革委 |
44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进一步支持依法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工作局 |
区金融办 |
区科技局 |
45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发展科技保险,拓宽服务领域。 |
重庆银保监局 |
区金融办 |
区科技局 | |
46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外商投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游(赴台湾地区除外)业务。 |
市文化旅游委 |
市商务委 |
区文化旅游委 |
区商务委 |
47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鼓励在区内举办国际性文娱演出、艺术品和体育用品展会(交易会),配合做好优化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 |
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 |
市商务委 |
区文化旅游委 |
区商务委 |
三、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 | |||||
48 |
开展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发展改革委 |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
49 |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全面落实。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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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
市商务委 |
区商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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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推进监管标准规范制度建设,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教委、区科技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 |
52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对在区内从事电子信息、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市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 |
市财政局 |
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
区财政局 |
四、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 | |||||
53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合作试点,逐步扩大到共建“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支持企业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服务贸易国际结算便利化。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重庆海关、重庆外汇管理部 |
区商务委 |
区金融办 |
54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依托人民银行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物流及相关政务服务。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市金融工作局 |
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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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强先行先试,优化提升数字营商环境,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56 |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
市公安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
区公安分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
57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可享受人才签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障等业务办理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
市公安局、市医保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
区公安分局、区医保局 |
58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对境外高端人才给予入出境便利,便利其境内经常项目项下合法薪酬收入办理购汇汇出,便利其在便利化额度外结汇缴纳随行子女在境内就读国际学校学费。 |
市公安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
重庆边检总站、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 |
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 |
区科技局 |
59 |
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在区内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按规定申请参加我国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不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市人力社保局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实施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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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试点开展外籍人才配额管理制度,支持探索推荐制人才引进模式。 |
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
||
61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支持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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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增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包容性,加强跨企业、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医保局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医保局 |
63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加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标准、优化相关技术服务,探索数据监管“沙盒机制”。 |
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委网信办 |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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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健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敏感数据的管理和风险防控,探索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体系,地方政府在资金、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
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委网信办 |
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 |
区商务委 |
65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探索构建数据保护能力认证体系,建立企业数据保护能力第三方认证机制。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市委网信办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区委网信办 |
66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推进合规评估,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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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
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 |
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公安分局、区法院 |
68 |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
市高法院、市知识产权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法院 | |
69 |
开展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金融开放政策措施所涉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排查和防范风险。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
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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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支持在有关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研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开展深入探索,进一步落实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和资本补充、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加强对金融领域企业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
区金融办 |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