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1〕2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37号),决定在本区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区政府部门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向区政府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程序规定开展全过程管理。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住房保障、土地征地、旧城改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级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政策措施;涉及“四山”保护区域等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或金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民生实事项目年度计划;涉及“三农”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事项界定及目录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界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对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一)事项提出。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列入并按规定申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长研究审定。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目录审议。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三)目录公布及备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四)决策事项实施。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五)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并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
五、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一)公众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二)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特别是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四)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两周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方案,明确列席代表数量、范围和方式。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在区政府讨论审议前一周采用社会公开邀请、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列席人选。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于会后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五)发布解读回应和决策执行公开。区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六、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形成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也可以选择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库资源。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有7名及以上专家参加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七、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草案时,对决策实施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工作。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渝北委办发〔2018〕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八、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公平竞争审查表。
九、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初审后,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十、集体审议和决策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审议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十一、决策督查
(一)督查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二)督查形式。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三)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督查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决策后评估
(一)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评估工作,开展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二)法定评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三)评估方式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确定决策评估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研究能力,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参与的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四)后评估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执行单位相关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行业代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参加。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人员、范围、标准、方法、程序、时间、经费及组织保障等。
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五)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区政府。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十三、严格档案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按照“一策一档”原则,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年度建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十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将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凡决策行为均依法定职权,凡决策过程均经法定程序,凡决策结果均有法律保障,让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行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严格把关,推进本单位此项工作的落实。其他行政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分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兼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事项范围,对原有制度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内容作系统梳理,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区政府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实施情况的阶段性督查和动态化管理,不断增强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意识。
(四)严格责任追究。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和依法治区考核,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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