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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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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21〕2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以下简称“社会评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提交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团(以下简称“社会评议团”)进行评议并形成行政执法社会评议意见(以下简称“社会评议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团,是指由社会评议员组成的进行社会评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员,是指由区政府选聘,参与社会评议的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社会评议工作,组建社会评议员库。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会评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社会评议活动的组织以及社会评议工作的考评等。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社会评议相关工作。

社会评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社会评议通过召开社会评议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案件可以开展社会评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有异议的案件;

(二)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行政裁决案件;

(四)行政给付案件;

(五)行政奖励案件;

(六)其他可以开展社会评议的案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不开展社会评议: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行政执法机构已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需要紧急处置的;

(五)其他不宜开展社会评议的。

第七条  社会评议时间包含在行政执法案件法定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章  社会评议员选聘和管理

第八条  社会评议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法治意识强;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区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社会评议员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发布选聘信息;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初选拟聘人员;

(四)拟聘人员公示;

(五)报区政府审定;

(六)颁发聘用证书。

社会评议员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考核,并作为年度考评和换届续聘等的依据。

社会评议员两年一聘,可连选连聘。

第十条  社会评议员参加社会评议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三)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四)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

(五)获得相应的社会评议补助,补助标准为主持人每件300元/人,其他社会评议员每件200元/人。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两次;

(二)按时参加社会评议;

(三)保守工作秘密,签署保密承诺书;

(四)定期向区司法局反馈社会评议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

(五)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社会评议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年度考评由案件评议考评和综合考评组成,案件评议考评实行一案一评,综合考评实行一年一评。两项考评基础分均为100分,年度考评分数由案件评议考评分数的60%与综合考评分数的40%组成。

考评结果低于80分的,不予续聘。

第三章  社会评议参加人

第十三条  社会评议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社会评议团成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社会评议会议,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社会评议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社会评议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如实回答社会评议员的询问,核对社会评议会议笔录并签字。

第四章  社会评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拟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书面申请社会评议。

第十七条  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三)拟处理意见、事实及理由;

(四)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应加盖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审查同意进行社会评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不同意进行社会评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区司法局可以直接决定开展社会评议:

(一)案件疑难复杂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

区司法局决定开展社会评议的案件,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章  社会评议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同意或直接决定进行社会评议的,应当从社会评议员库中抽选3人或5人组成本次社会评议团,其中至少有1名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社会评议会议应自同意或者决定社会评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区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在社会评议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社会评议团成员,将社会评议团成员、会议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到社会评议会议通知的次日内,将下列事项通知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等。包括:

(一)行政执法案件名称;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

(四)社会评议团成员名单;

(五)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

(七)根据社会评议会议需要应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接到社会评议会议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相关资料提供给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可以通知社会评议员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案件相关资料分别包括:

(一)行政许可案件:许可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材料、拟处理意见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材料、调查材料、办理程序材料、拟处理意见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三)行政裁决案件:申请行政裁决材料、调查材料、拟处理意见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行政给付案件:给付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办理程序材料、拟处理意见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五)行政奖励案件:奖励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办理程序材料、拟处理意见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六)其他案件参照以上案件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社会评议会议开始前,由区司法局从社会评议团成员中指定1人作为会议的主持人,负责主持社会评议会议。

第二十六条  社会评议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评议会议,由社会评议团全体成员和社会评议参加人参加,核实相关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第二阶段为评议员合议,由社会评议团全体成员参加,讨论案件并形成社会评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议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对社会评议参加人身份等;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纪律;

(三)主持人介绍社会评议团成员及社会评议参加人,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机构陈述拟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等,并举示相关证据;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代理人对行政执法机构的陈述和举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并举示相关证据;

(六)社会评议团成员对社会评议参加人进行询问;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八)社会评议参加人核对会议记录后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书记员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等不参加社会评议会议,不影响社会评议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社会评议团成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决定;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由区司法局负责人决定;社会评议团成员回避后应重新抽选社会评议员组建新的社会评议团进行社会评议。

第二十九条  评议员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评议团成员就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事实、依据、自由裁量权和拟处理意见等发表意见;

(二)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社会评议团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三)社会评议团成员核对合议记录后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评议员合议完成后,由书记员根据合议情况制作《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意见书》,全体社会评议团成员签字确认。

区司法局应当将社会评议意见及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构。

第六章  社会评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参考社会评议意见。

社会评议意见的采纳情况,由区司法局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每年进行社会评议的行政执法案件总数不得低于全年符合社会评议条件案件总数的10%或不得低于5件。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年度社会评议工作情况和符合社会评议条件的案件目录报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应当对年度社会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评议工作,由区司法局予以通报,并视情况发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通过社会评议活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评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社会评议活动的;

(二)社会评议意见不客观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保守工作秘密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干扰正常行政执法活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社会评议员在社会评议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2021年6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

关于《渝北区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