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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21-0008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办〔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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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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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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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1〕1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区政府聘任,兼职从事对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
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特邀监督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及其他行政执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及律师等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法治意识强;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或较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
(四)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本区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特殊情形由区司法局研究决定。
(六)区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提出监督动议;
(三)参加本区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专题调研活动等;
(四)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区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
(三)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及相关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行政执法调研活动;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职权。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特邀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或近亲属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选聘特邀监督员可以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等方式,经依法选聘后,由区政府颁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两年一聘,可以连选连聘。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解聘:
(一)不按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或不遵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纪律的;
(二)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三)其他可以解聘的情形。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应当立即主动交回《特邀监督员证》。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特邀监督员证》。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应当持区司法局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支持、配合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特邀监督员档案,对其行政监督工作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例会,总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为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物质保障(主要为交通和误餐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4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渝北府办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