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1〕1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总体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 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渝北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实事求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
第五条 《意见书》的制发应当遵循违法必究、合法公正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区司法局和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调查提供便利,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自觉纠正《意见书》中所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五)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区政府应制发《意见书》。
第九条 《意见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意见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机构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意见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意见书》应当以区政府的名义书面送达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书面回复区政府,由区司法局代收。
因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执法机构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书面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可以决定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认为不存在《意见书》中所述情形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内,《意见书》的监督意见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对《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区政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逾期未按照《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意见书》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度规定》(渝北府办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