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202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 认真落实立项计划制度。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立项计划,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和综合;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整合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2. 严格落实“四统一”制度。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发”或者“××规”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登记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合法性审核文号、集体审议通过形式、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制定程序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规定,在报备规范性文件时“统一报备格式”。
3. 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明确具体部门(机构)承担立项计划、文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公开发布、报送备案和组织清理等环节的责任,并建立协调畅通的工作机制,高效协同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4. 推进信息化管理应用。运用市司法局建立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系统、清理工作系统和备案审查系统。探索建立区级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开展规范性文件信息录入与分类管理工作,并根据调整内容对已录入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
二、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
5. 严格把握征求意见环节。起草部门(机构)既要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也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6. 严格把握专家论证环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要按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7. 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核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审核机构或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或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核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审核前均需由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本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机构或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后,再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机构)应充分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合法性审核机构或人员沟通,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8. 严格把握完备性审核环节。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部门(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未经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的,要求起草部门(机构)补正;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或修改不到位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报请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9. 严格把握集体审议环节。各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提请集体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 严格把握备案审查环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区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请市政府和区政府备案审查,审查期间,应当根据备案审查部门的要求及时配合相关工作,对备案审查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监督检查建议,应当严格落实并按期反馈,确保备案审查事后监督作用发挥实效。
11. 严格把握清理评估环节。各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及时完成相关文件的提请备案与文件库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三、切实提升制发质量
12. 严格文件属性认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对起草文件进行甄别,在立项和送审时注明文件属性。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规范文件报送程序,严格核实文件属性,经审核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审核认定为其他公文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属性认定不准确的文件,退回起草部门(机构)重新处理,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得到规范有效管理。
13.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的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超越职权设定涉及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14. 严格遵守制发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制发程序。起草部门(机构)完成起草审查评估后,要及时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相关背景材料等报送合法性审核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符合条件的,还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听证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文件中涉及地形图的,还应当提供审图号或者出图单位的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送审材料,对制定主体、权限、主要内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可行性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多个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均应对文件的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实行集中修改和打包印发。
15. 推动精简高效发文。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件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不含印发页)。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加强对送审规范性文件发文必要性、文件篇幅及规范性的审核。
16. 畅通建议反馈渠道。要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建议反馈渠道,要对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将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必要时,要将建议采纳情况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反馈。
17. 提高备案审查质量。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党政内网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区级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建成后,通过系统报送)。区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备案;对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但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并提醒;对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上位依据正在修订或与新出台的上位规定不一致申请退回修改或者废止的,予以退回;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文件,不予备案。
四、切实加强管理保障
18. 强化管理工作责任。各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环节、各步骤的管理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据可查、行政管理有据可依,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件必公开”。
19. 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各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办法》《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落实,设置规范性文件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与管理任务相适应;每年要通过举办研讨会、法治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和文秘人员专题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区司法局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机制,通过组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培训、片区指导、现场审查、监督检查、抽调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0. 完善督查通报机制。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定期核查发文目录中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进行管理的情形,并在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机关上一个季度非涉密发文目录,发送至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党政内网事务管理(区级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建成后,通过系统报送)。区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及时出具监督检查建议,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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