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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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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21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权责一致、高效有序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优化完善镇街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委办发〔2019〕68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一)明确职能职责。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优化完善镇街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林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旅游、公路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上述领域日常监督检查由各业务科室自行实施。

(二)固定执法人员。各镇街要根据三定方案等规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固定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保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二、规范镇街综合执法事项

(一)明确综合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0)》,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镇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24项行政执法权,建立《渝北区镇街综合执法法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附件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市级综合执法改革方面文件规定,梳理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镇街行使的89项执法权,建立《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镇街行使执法权清单》(附件2),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的,应按照市级规定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镇街委托执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下放、委托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镇街行使执法权清单》明确可以委托各镇街实施的事项开展委托,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备案。各镇街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执法部门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各镇街行使委托事项的指导培训监督,保障各镇街开展受委托事项所需执法装备、执法技术等。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适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镇街行使的执法行为,均统一使用《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模版(试行)》《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法律法规规章及委托执法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行政执法礼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着装规范、标识齐全、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禁止暴力执法。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三)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应明确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一)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镇街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退休、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过期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和销毁。严禁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镇街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执法责任。严格管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镇街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2次;区级委托执法部门应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事项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区司法局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邀请院校专家、法律顾问、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体制设置,各责任单位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建设方面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同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推进镇街执法服装、标识的统一规范工作,保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本通知自202129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924号)同时作废。


附件:

1. 渝北区镇街综合执法法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2.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镇街行使执法权清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9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