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0〕2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是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在项目发包前由区财政局对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用进行评价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预算评审的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
执行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程序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其采购控制价按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
第四条 预算评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评审方式分为直接评审和间接评审。直接评审是指由区财政局直接实施评审;间接评审是指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评审。间接评审选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委托评审业务费用纳入区级预算安排。
第六条 预算评审为硬化财政预算约束服务,评审结论是财政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资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价款和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将其直接用作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合同价或结算价。
评审结论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发包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请预算评审。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目录和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立项(项目备案)为前置依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目录的应急抢险、安全救援等特殊情形项目按程序提请决策和审批后再申报评审。
第八条建安工程费用预算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类(含工程货物)项目均要实行预算评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发包价)由建设单位依据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集体研究决策,其中1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财政局备案。
以多个合同包形式发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项目预算评审额度按经批复的立项金额(备案金额)进行划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仅包含建安工程费,不包含征地拆迁、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并随同报送电子文档:
(一)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证;
(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
(三)项目地勘报告、设计施工图以及施工图预算书;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建设单位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证;
(二)渝北区公共投资小额建设项目预算备案表;
(三)设计施工图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书;
(四)建设单位关于确定项目发包价的会议纪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评审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当日。送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5个工作日,送审额度在1000万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送审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送审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项目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项目备案时限以最终收齐备案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出具项目备案函当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备案时间。
第十三条一般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经评审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预算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应急抢险、安全救援、EPC和PPP项目等特殊工程,具备预算评审条件的由区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的,其招标范围、计价原则、付款方式等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行业主管部门(前述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部门”)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
预计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直接审定;
预计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审定;
预计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专项工作区领导审核,再由建设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定;
预计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专项工作区领导审核,再由建设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前,按规定报区人大审议、送区政协协商。
(二)不能形成多方价格竞争的项目。主要包括景观雕塑雕饰、公园小品等工艺复杂或艺(技)术价值含量较高的项目,专有技术(新工艺)项目。此类项目因其具有艺术性、专业性、价格隐蔽性等特点且不能形成多方价格竞争,其招标控制价(发包价)由建设单位依据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结论集体研究决定。
(三)单一来源或已明确供货单位的货物、施工合同中约定需核价的货物以及招投标时明确的暂列或暂估部分,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共同核实,最终结算价以区审计审核单位(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审定的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变更和新增的工程及货物,不进行预算评审,其增减投资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计价原则执行,但新增工程或货物需另招标的,须申报预算评审。
第三章 工程服务类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单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100万元以下由各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其中单项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工期,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评审。其他工程服务(规划、检测等)不进行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发包价)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之和。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经预算评审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价或经结算审计审核的建安工程费。设计费和监理费可采取绝对额、费率、单位造价的形式确定,勘察费可采取绝对额或单位造价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申报工程服务类项目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并随同报送电子文档:
(一)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证;
(二)送审预算及编制说明;
(三)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申报工程服务类项目备案,建设单位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证;
(二)渝北区公共投资小额建设项目预算备案表;
(三)送审预算及编制说明;
(四)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发包价的会议纪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服务类项目经评审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具有法定理由经批准可不招标的或已明确服务单位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多方询价后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评审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当日。工程监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程勘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工程设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项目备案时限以最终收齐备案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出具项目备案函当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备案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采用其它方式规避预算评审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区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和拨付工程款,涉及财政资金的不予安排资金预算,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结算审计审核。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评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据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执业规范独立开展工作,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受托评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如下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受托评审中介机构纳入工商部门不良诚信系统记录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渝北区公共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
政府或他人利益;
(五)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72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