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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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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发〔20201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区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落实区委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战略行动计划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渝北区户籍(不含两江新区直管辖区)、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年龄计算以申请康复服务项目时间为准。

1.手术、辅助器具、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对象:符合相应救助项目条件在重庆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0至6岁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16岁。

2.康复训练生活救助对象:在重庆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0至16岁残疾儿童。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1.手术救助

对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的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辅助器具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等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适配助听器等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等辅助器具。

3.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对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定向技能行走训练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满8天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0.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以及运动、认知、沟通和适应性等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康复训练满10个月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康复训练生活救助

照实际接受康复训练月份给予残疾儿童家庭每月0.05万元/人(每年不超过10个月)生活救助。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镇街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的初审。区残联负责收集审核镇街残联提交的初审资料,并将复审信息反馈给镇街残联,由镇街残联通知残疾儿童家长领取审核资料。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提倡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结合训练救助资金标准,拟定免费训练方案,且免费训练方案中涉及的项目,不得向残疾儿童预收训练费用。

4.结算。相关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按救助标准由区财政局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和程序另行规定。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经费保障

1.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区级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2.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残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区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落实。

残联要做好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康复需求统计等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协助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申报,指导其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继续对注册登记在渝北,并在渝北区境内开展服务的定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兜底保障和费用结算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区教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区民政局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康复机构涉企信息的归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归集到的可公示信息进行公示。

区扶贫办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兜底保障力度。

(三)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区残联,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残联等部门,机构所在地镇街要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划分要求》(DB50/T731—2016)等相关标准,协助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按统一标准认定黑名单,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要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05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