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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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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07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收储办法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38号)精神,根据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和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种类由重庆市渝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其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符合有关标准,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范围。

二、防疫重要物资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由区卫健委负责对专用医疗物资对口采购工作,鼓励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自行采购并使用防疫物资,提倡企业自主谈判购买。

三、对纳入全市收储范围并与市级相应收储机构签订收储协议的防疫重要物资生产企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全力支持,积极协调生产要素,配合完成收储工作。

四、确因全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重要物资,可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指定机构与有关生产企业签订采购收储协议,根据协议组织定量生产;超出约定数额或未签订协议的,均不列入采购收储范围。

五、有关园区(镇街)、行业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生产引导,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和产能过剩。

六、以往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