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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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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05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为加快落实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精神,切实理顺我区招投标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有效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制。全面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制,项目法人、代建机构依法对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投标文件编制等招投标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组织、人员到场等项目现场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二)鼓励开展自行招标。鼓励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专业人员的项目法人开展自行招标,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三)优化定标机制。项目法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不再顺位递补第二中标候选人,直接启动第二次招标

(四)实行中标企业信息预查验制度。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区级相关部门要支持项目法人核查投标资料真实性和拟派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重点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多个项目同时任职等异常情况,预防“顶牌”的挂靠企业进场,经查实无异常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五)强化中标企业约谈制度。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要第一时间约谈中标企业负责人,告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违约后果,要求企业不得卖标和违法分包,并签订诚信承诺书。项目法人不得允许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其余确需专业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在专业分包前须报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擅自转卖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招标人代表依法参与评标。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派符合资格要求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

(七)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项目法人择优选用勘察、设计、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认真填写《前期工作记录表》,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把控咨询成果质量。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法人将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金额。

(八)建立代理机构违规回避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代理机构不按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文件条款前后矛盾、故意设置废标陷阱、不集中编写否决投标情形、增加不必要的资质和业绩、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全区项目法人不得选择其从事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三、强化招标文件管理

(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类项目招标应当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十)合理设置招标条款。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区交易监管局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备案。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超标准、超规定设置项目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增设资质种类,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针对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和业绩(经验)、奖励作为加分条件,以及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十一)规范招标文件范本。区交易监管局牵头对全区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标准格式的企业承诺书,待市级文件范本出台后使用全市版本。修订完成后,项目法人必须采用招标文件通用范本,招标文件只能结合项目差异化内容对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填空式完善,不得更改招标文件范本的其他内容和格式,确需更改的,须经区交易监管局书面批准同意,并在招标文件中用黑体字注明。

(十二)统一付款方式。统一工程款支付进度,按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的60%进行季度支付。对于设计变更涉及到的增量工程,若项目跨年的,增量部分工程费用每年年底集中支付一次,当年能够完工的项目,增量部分工程费用完工后支付。

四、规范交易场所管理

(十三)加强场内各方交易主体监管。区交易中心要加强交易平台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场内行为、平台运行等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的规范,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加强交易资料的规范管理,对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影音资料依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归档保存。区交易中心要在交易场内滚动播放廉政教育宣传片,对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进行廉政警示宣传,切实营造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良好氛围。

(十四)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区交易中心受招标人的委托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根据项目法人的书面意见对保证金进行处理。项目法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抄告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交易中心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区交易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五)推行全过程电子招标。区交易中心加快推进全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电子化,确保交易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利用大数据手段对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五、强化现场监督

(十六)加大开评标现场监督力度。区交易监管局随机派遣熟悉法规的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对开标现场有异议的,招标人负责现场答复和处理。

(十七)规范评标争议的处置。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十八)加强开评标现场人员管理。区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不得允许与项目开、评标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出,发现相关交易主体存在异常情况或者违规违纪现象,及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仅限1人,施工类项目投标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服务类项目投标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六、完善限下项目发包程序

(十九)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或者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点多面广涉农项目,除有明确规定必须需要施工资质要求的以外,经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后,可由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实施,区农业农村委统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自行选择承包商。单项工程估算投资在100万(含)至400万的施工类项目,鼓励项目法人在备选承包商库抽取,项目法人也可以自愿采用直接发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比价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二十一)优化备选承包商抽取机制。项目法人至少提前3日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纸、发包总价、分部分项清单价、结算原则和项目工期。实行现场报名制度,项目法人负责现场报名,区交易中心负责抽取工作。库内施工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并踏勘现场后,意向单位携带诚意金参与现场抽取,中选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保证金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对中选后无故放弃的企业零容忍,立刻清退出库,项目法人在项目所在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建立库内企业淘汰制度。由区交易监管局负责对库内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诚实守信、履约情况好、资信能力高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对履约情况差的企业,经区交易监管局核实后立即清除出库。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后10日内(法定长假除外)向区交易监管局报送企业履约评价情况表。

七、强化合同管理

(二十三)提高合同签订效率。中标通知书签发后,项目法人应督促中标人足额缴纳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项目法人要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在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创造有利条件让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进场。

(二十四)严格签订合同内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故意不执行合同实质性条款。项目法人监督中标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项目投资和工期控制,不得无故延长工期、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或改变发包范围,确需调整的,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八、强化项目标后监管

(二十五)建立重大项目现场监控系统。区交易监管局负责全区重大项目人脸识别系统建设,与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共同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双重监管。

(二十六)实行“三方日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根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计划等要求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管,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展、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问题处置等内容进行每日签证记录,并将“三方日志”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二十七)规范投诉处理行为。在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时,进一步明确质疑和投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受理质疑和投诉,对不按程序违规投诉举报的,不再受理,同时,对于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加大惩处力度。对假冒他人捏造事实乱举报的,由区公安分局通过相关线索调查处理。

(二十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交易平台终端,实现评标专家全过程留痕管理。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分行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形成专报报区委、区政府,并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主体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九)完善招投标领域诚信制度。严格执行市公管局招投标信用制度,招投标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查处,并按职责划分明确不良行为类型和所扣分值,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公管局。对进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禁止进入我区招投标交易市场,对进入市级红名单的企业,在依法不招标项目中可通过价格比选等竞争方式优先确定为承包方,在依法邀请招标项目中优先作为邀请对象,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实行违规回避制度,失信人12年内不得进入我区的招投标交易市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渝北府办发〔201759号从即日起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