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的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农业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我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二章 农业用水成本核算及灌溉水量
第六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费是政府制定农业水价的基本依据,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维持农业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其它费用等。各供水经营者要加强供水成本测算,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等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精准测算农业水价运行维护费用,为发展改革部门科学制定农业水价提供价格依据。
第七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费用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维修费用+其它费用)×骨干工程功能分摊比例。
骨干工程功能分摊比例=设计灌溉总水量÷总库容
渠系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维修费用+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其它费用。
第八条 农业水价定价成本由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构成。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定价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骨干工程定价成本=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灌区取水计量点年均总水量
(二)渠系工程定价成本=渠系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终端总水量
(三)农业用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骨干工程水价+渠系工程水价
第九条 测算农业水价时所采用的灌溉水量,可依据灌区取水计量点近五年平均年取水量确定。
第十条 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大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实际需水总量确定灌溉水量;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小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灌区可供总水量确定灌溉水量。
第三章 农业水价核定及水价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我区农业水价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进行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农业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耗水警戒线为基础,确定不同控制目标用水量水价。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权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权线以上,耗水警戒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第十五条 根据渝北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对具备条件的灌区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两部制农业水价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其中:
基本水价=(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需求量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50%维修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的地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各分摊5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六条 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供水经营者按定价程序申报,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各类型水利工程,由供水经营者自主定价,报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水费由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统一收缴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和改造。
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实施农业供水服务的个人和集体。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价格、供水量、供水面积、供水对象、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与农业生产经营用水户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由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自觉接受水利、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二十条 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和票据管理制度,收取的水费应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成本信息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