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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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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办发〔2019〕2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制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依据,凡在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境内参与农村道路客运活动的旅客、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渝北区绕城高速以外的渝北区区域内镇到镇、镇到村、村到村间运行,且不进入城区,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道路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
  第四条 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管理。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及调整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道路客运市场准入、技术标准、运营模式及停靠站(点)审核等市场监管及监督实施农村客运相关政策。
  第二章 客运价格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体现公益、价格从低”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调查(监审),综合考虑经营成本、财政补贴、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全区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化分为普通客车、中级客车两类:即不分车型大小,普通客车运价每人千米0.35元;中级客车运价每人千米0.38元。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跨区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毗邻区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同一条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相同车型等级的车辆票价水平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道路客运中途停靠站(点),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各停靠站(点)间分段票价。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的构成及计算
  一、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的构成
  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内容包括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及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二、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计算公式
  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车型,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维修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二)税金是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税费优惠后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增加支出的补贴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构成及计算
  一、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构成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内容包括车型单位运价、旅客站务费及其他法定收费等。
  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计算公式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车型单位运价×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计费里程。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实际里程核定,尾数不足一公里,按“四舍五入”进整。
  (二)旅客站务费。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咨询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农村道路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5元/人次,三级以下(不含)及20公里(含)以内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单位为元/人•千米。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第十五条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相应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 行包计费及免费范围按照《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制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车型等级证明、制定调整票价的依据、理由和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以及《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申报表》等材料报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申报表》样式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客运站向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按照《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在向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收取客运代理费、发班费时,不得将站务费等纳入计费基数。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已购买客票的旅客,因故不能乘车的,按《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第二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明码标价规定,在客运站、客车车厢内等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其他相关内容,包括车辆等级、起讫地点、营运里程、全程票价、分段票价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票面样式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维护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规定的;
  (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运价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