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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湖库保护及公园管理的通告【渝北府发〔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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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发〔2019〕2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湖库保护及公园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渝北城区湖库(碧津湖、双龙湖、木鱼石、宝圣湖、果塘湖、高堡湖、盘溪河、五一水库、新华水库、中央公园镜湖等)及公园的规范管理,维护城区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向城区湖库和公园非法排放污水。
  二、禁止在城区湖库非法填湖造地、违规养殖等。
  三、禁止在城区湖库进行非法挖掘采石、爆破等。
  四、禁止在城区湖库和公园堆放、存贮废弃物、杂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城区湖库和公园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五、禁止在城区湖库非法从事钓鱼、捕鱼、游泳等活动。
  六、禁止各种自制筏具、浮具在城区湖库非法行驶。
  七、禁止在公园进行非法集会、邪教宣传、从事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进入公园。
  九、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园开展商业活动及商业宣传。
  十、禁止践踏、毁损公园园林植物、景观以及配套设施,禁止破坏、污损公园建筑,禁止进入公园封闭管理区绿地包括草坪,禁止在公园用地种植农作物。
  十一、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在公园搭建建(构)筑物等设施。
  十二、禁止在公园进行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放生活动。
  十三、禁止在公园焚烧枝叶、废物,禁止烧烤、烹饪食物,禁止宿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禁止在公园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
  十五、禁止在公园放养畜禽宠物。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将依法查处;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