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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北府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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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发〔2019〕1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3项,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现将上述取消和承接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部门

处理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渝北区

交通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渝北区

交通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4.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3

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渝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市级实施主体

我区承

接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下放,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管理;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3.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属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除市属医疗机构外,按属地管辖,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