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2019〕3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5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渝北府办〔2017〕2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宪法宣誓。
二、主要内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 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 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 宣誓人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
(三)仪式规范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逐一自报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使用普通话宣誓。
集体宣誓人数较多时,可以分批宣誓。
(四)举行时间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三、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人主持,原则上在区政府办公室常用会议场所举行,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其他场所。
(二)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
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由任命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责人主持,原则上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举行。
四、有关事项
(一)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录制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