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渝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9〕7号】
渝北府办发〔2019〕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渝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全国、全市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规定,在老城区(含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按照《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城镇小区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研究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要督促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不办理后期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建成后按照《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区教委。未无偿移交区教委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督促开发企业限期完成移交。区教委牵头,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区教委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采用回收、回购等多种方式予以收回。由各级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国资委牵头,相关区属国有公司负责,无偿移交给区教委。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予以回购;回购工作由区教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实施。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区教委负责做好幼儿园业务管理、师资管理及培训、办园行为督导监督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对幼儿园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区发改委按照市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制定公办幼儿园执行标准;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区经信委负责,将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区住建委负责,对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教委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界定范围和标准,将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列出清单。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分别负责,对已经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有规划未落实到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立台账。区教委汇总形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连同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要求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有针对性的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区级有关部门要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整改,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督促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和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教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区发改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和移交过程中的监管。区住建委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区委编办负责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区政府统筹协调。涉及悦来、龙兴石船、保税港区辖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事宜,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负责与两江新区相应部门对接落实。涉及中央和市级国有公司负责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移交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与市国资部门对接落实。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部门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各镇街要主动作为,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健全完善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下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