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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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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办〔2018〕15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灌溉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节水,是指在耕地、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节水工程技术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节约用水,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工程技术措施,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为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经济效益,采取的新(改)建管灌、滴灌、喷灌等和对原有灌溉工程进行加固、防渗等节水工程措施。

  第四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对象为采取节水工程技术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全额缴纳水费,加强田间管理,节水效果明显的用水户。

  第五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的对象为建立了农业灌溉管护组织,实行了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权确定、用水计量,管护体制机制健全、灌溉工程设施完好、灌溉秩序良好、水费征收率达到90%及以上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二章  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

  第六条  财政精准补贴经费由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  按照分配水权的80%、100%、105%分别划定控制线,分别是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耗水警戒线,由此划分四个用水区间,分别是节水鼓励区、定额用水区、耗水警戒区、耗水惩罚区。

  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区间的,补贴其所交水费的50%;

  对用水量在定额用水区间的,补贴其所交水费的30%;

  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区和耗水惩罚区间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实行分级管理。

  用水户协会将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水费补贴向当地镇政府申报,当地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辖区作物种植面积、作物名称、灌溉面积、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各用水户协会及当地镇政府要对所申报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于当年9月底前共同对水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全区水费补贴申报、复核结果进行汇总,将全区水费补贴费用报次年的区财政预算。次年3月底前兑现补贴。

  

  第三章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

  第九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经费由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十条  依据用水户协会的管护水平和水费征收情况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按其考核档次进行奖励。

  一档:1个,奖励标准5000元;

  二档:2个,奖励标准3000元;

  三档:3个,奖励标准2000元;

  四档:若干,奖励标准1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