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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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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办〔2018〕12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9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结合渝北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符合实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
  (三)工作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四)完善学校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德育教育等有机融合,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课时、教材、师资、培训、经费等,并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区教委要督促学校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发挥课堂教育主阵地作用,丰富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教育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诈骗、防意外伤害等专题教育,每期至少组织1次以上应对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着力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避险能力。区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国土、林业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支持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服务。
  (五)落实学校安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新强制性标准和重庆市有关学校安全地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需求,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涉校涉生校舍、教学仪器、建筑材料、设施设备、体育器械、防雷设施等,依法依规做好认证。
  (六)建立完善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区公安、镇街治安巡逻队等要加强学校上放学时段学校周边安全巡逻力度和密度,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感。在校园周边适当范围内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要求。
  (七)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闭环防控机制。加强镇街、部门、学校协调联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风险信息系统,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号闭环防控工作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风险清单、防控责任清单,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指导学校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实施行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学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八)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支持发展可以为学校提供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九)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镇街是属地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会同各镇街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日常安全监管,推动学校安全责任落实。学校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承担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逐级分解安全工作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处(室)、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教职工,形成“一校一楼一层一室一人”的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格局。
  (十)健全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区教委要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健全定期例会、门岗盘查、隐患排查整改、护校巡逻等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举措,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学校安保工作人员,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等部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消防、安全监管、防溺水、防暴恐、防渗、校车等日常工作;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认真落实工作指导手册,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要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健全警校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抓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区财政局要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区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区交委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区国土分局要为学校重大地质灾害或地灾隐患的应急处置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区卫计委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工商分局要依法做好校园及周边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区质监局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区金融办要配合区公安分局、区教委严厉打击不良“校园贷”等涉校涉生非法金融活动。区食药监分局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区科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要分别加强对学校防震、森林防火、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和相应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区综治办要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区文化委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区城管局要加强校园周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区检察院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团区委要提供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区妇联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十一)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力量,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寄宿制学校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或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区教委和区公安分局备案。区教委、区公安分局指导学校、保安公司做好校园保安的聘用、培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
  (十二)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加强校园安防技术装备建设,区教委在全面建成公办中小学校园视频监控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将公办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视频监控接入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格落实门岗排查和登记、护校巡逻、应急值守等制度,公路边的学校全部设置隔离栏、防撞球(立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警务室,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工作指导。要加大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对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依法惩处。
  (十三)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学校规划、选址、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未经相关专业部门质检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十四)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工作体系。认真落实教育部等9个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依法处置。区教委要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工作机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要依法处理。区网信办发现涉校涉生网络舆情时,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学校要每月开展校园欺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等问题的专项排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疏导教师;对有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学生,主动邀请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派出所民警的实施训诫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十五)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建立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区综治、教委、公安、群团、镇街等有关单位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六)建立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响应等级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整合多方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启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威胁、受影响学校的救援和受伤害学生的救治、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区教委要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强化培训演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区安监局等部门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属校方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案例指导,利用行政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对各类“校闹”行为,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
  (十八)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应当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法执行。民办学校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承担,财政已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要求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十九)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区司法局、区教委等单位牵头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区教委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应对舆论媒体的能力。中小学要逐步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学校安全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基础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联系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科室或人员,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区编办要适当向区教委、区公安分局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编制倾斜。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二十二)强化督导考核。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安全事故频发的镇街和学校,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区教委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学校考核重要内容,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有社会影响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