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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渝北府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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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发〔2018〕3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我区(不含原北部新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完善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 军队转业干部;
  2. 退役士兵;
  3.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 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 复员军人;
  6. 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 残疾军人;
  8. 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 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 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 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信息点截止时限。此次所采集信息为2018年10月1日前信息。在此次信息采集基础上,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定期更新采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各镇街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本次信息采集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