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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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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18〕2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全区农村居住环境,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区城乡建委负责确定农村危房整治项目,指导和推动各镇街项目实施。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的申报、实施;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整治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各镇街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要求,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区城乡建委申报次年拟建设的农村危房整治计划,农村危房整治对象要符合《渝北区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第五条  项目确定。区农委、区民政局、区残联按照《渝北区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整治对象的认定工作。各镇街按照《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住房安全简易评定办法》,做好农村C、D级危房的认定,配合相关部门认定危房整治对象。区城乡建委根据镇街实际情况,下达农村存量危房整治计划。
  第六条  项目实施。各镇街严格按照《渝北区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区城乡建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指导和监督,确保高质量、高效完成建设任务。
  第七条  建设要求。区城乡建委负责向村民无偿提供农村居民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村民应当参照图集进行农房建设;各镇街应加强农村风貌的建设和保护。
  第八条  建设方式。农村危房整治可采用农户自建、农户与工匠签订用工协议或农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队方式进行代建;特困家庭新建房屋需由镇街主导,统一实施。
  第九条  质量安全管理。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农村危房整治工作的质量安全监管;镇街要切实加强巡查,建立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档案管理。各镇街要规范收集整理危房整治项目相关资料,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统一装订备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筑培训管理。区城乡建委负责镇街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遇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