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渝北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80号】
渝北府办〔2018〕8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北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渝北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2号)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集体林业保护发展体制机制,盘活全区集体森林资源,增加林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保生态、保民生,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完善集体林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在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施精准扶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切实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
——尊重林农意愿,确保林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增绿、增质、增效,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创新体制机制,放活经营权,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区集体林地总量稳中有增,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林地经营权更加灵活,处置权落实更加到位,收益权更有保障;林权管理服务体系、金融支林体系、林业可持续发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林权流转秩序更加规范,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稳定承包权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切实巩固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把林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经营权。通过流转合同、交易鉴证对林地经营权予以确认。
稳妥探索林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机制,开展林地承包权退出工作。对生态重要或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集体林,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赎买等办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并对林地权利人给予补偿。退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可采取发包、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出租、联营等方式,引进或联合社会资本(业主)发展林下经济、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
(二)落实处置权
规范林地流转行为,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探索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及非木质产业,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林权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流转,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会议同意并报镇街审核后,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低价流转。
(三)放活经营权
1. 强化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集体林地资源配置。落实《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完善林地“一张图”管理,将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到山头地块。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集中连片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补进、调出地方公益林。放宽人工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采伐经济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已经确权的集体或个人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应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林木采伐和更新行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
2. 引导林企合作。鼓励林农加强与企业合作,将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租赁给企业,或以林地、林木折价入股,与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建立“林地变股本、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林农从产品加工、流通、销售中分享多重收益和产业链增值收益。完善企业联林带户机制,大力推行“公司+林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等多种经营方式,为林农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
3. 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培育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大户、林业合作社、森林人家等,完善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4. 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着力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森林资源的独特优势,利用“生态+”模式,推进林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林业产业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大力发展品牌林业,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产品加工和林下经济等产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绿色、生态产品供给。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和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
(四)保障收益权
1. 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等生态保护需要的,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流转期间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2. 公益林补偿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实现公益林应补尽补。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森林保险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配合完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和承保理赔实施规程,加大宣传引导,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三)建立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激励机制。清理和规范行业准入限制,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集体林业发展的门槛。探索林业投资股权化改革,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集体林业发展。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者造林育林护林,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健全林业补贴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优势产品开发。创新林业产业投入机制,采取国有资本入股、林业贷款贴息等形式,建立特色效益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完善林业设施用地政策。
(四)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抓好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服务农民的能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市级建立全市联网、实时共享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探索推广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服务模式。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林业行动,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
(五)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的,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已经流转的林地,合同合法规范的,要维护承包双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健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
(六)鼓励先行先试。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机制。继续抓好集体林业改革试验示范,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林地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林权有偿退出、完善林业金融保险政策、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深入探索,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