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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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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2018〕7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渝北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让人民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利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大局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立足“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矛盾纠纷调解、困难群众维权、法治宣传普及”等功能定位,进一步整合全区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区、运行高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惠及全民的全方位、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的目标,进一步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促进法治渝北、平安渝北建设。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服务为民。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府主导,把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内容,发挥政府的统筹职责和作用,以政府购买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基础,逐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使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需求导向、保障供给。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出发,利用我区充裕的法律资源优势,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产品。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事务办理、法律知识普及等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质量优先。完善政策支持保障、管理运行和工作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持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信息引领、平台支撑。坚持以信息化为引领,建设和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等三大平台,实现上下贯通、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全时可用,把公共法律服务做到群众身边。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镇(街)、村(居)实际情况,依托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和基层延伸,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全面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使用三大平台
  1.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统筹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结合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等,建立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枢纽、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骨干、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基础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区级层面,依托区综治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功能窗口,采取“司法局干部职工+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岗位”的方式,受理、办理、指派、引导群众找律师、办公证、求法援、寻调解、学法律,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镇(街)层面,依托镇(街)综治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或司法所等场地,建立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采取“司法所工作人员+政府补贴选聘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普及、法律事务指引、法律问题咨询、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初审等服务,将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服务群众的主阵地。村(居)层面,依托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建立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采取“综治专干+村居义务法律顾问”的方式,及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收集、反馈辖区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开展普法宣传和参与人民调解,将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成群众身边的法律帮手。
  2. 营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按照市司法局统一要求,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12348热线接线室,安排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开展在线咨询解答、在线服务办理、在线受理投诉等。为保证12348热线充分发挥效能,在人员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方式,择优遴选以律师为主,公证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为补充的12348热线坐席服务人员,并加强培训,使其熟悉设施设备、服务规范和纪律要求;在设施设备方面,要落实办公场地,添置IP电话机、耳麦、电脑等设备,铺设能连通互联网和内网的网络线路,确保12348热线正常运行。区司法局要加强对12348热线平台的管理,实现高效率运转、高质量服务的目标。
  3. 推广使用“中国法律服务网”网络平台。目前,“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重庆法网”及移动客服端、“掌上12348”等微信公众号,已正式上线运行,“平安渝北”“渝北普法”等微信公众号也建成投用。各镇(街)、各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通过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种终端使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服务。同时,要因地制宜建立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工作群,吸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网格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为群成员,借助微信平台用户基数庞大的优势,便利群众能够随时随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让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一键”解决,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一网通”。
  (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1. 实施全民普法深化行动。全面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抓好“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制定我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全面实行镇(街)、部门、单位年度普法计划申报工作,加强对年度普法计划的审核、检查、督促。深化全国“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建设,探索普法与执法深度融合。对“谁执法谁普法”实行项目化管理,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深化“关键少数”的法治宣传教育,健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长效机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轮训、法治理论抽考、旁听庭审、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深入推进“关爱明天 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通过开学法治第一课、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化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普法阵地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窗口、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法治宣传固定设施,充分利用智慧天网、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开展法治宣传。加强法治与德治工作,把道德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体推进,继续办好《律师说法》《法律微课堂》电视栏目、《E同学法》《以案说法》专栏和法治手机短信平台,制作普法动漫和四格漫画,积极参与各类法治文化作品评选活动,打造有渝北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坚持开展好“三月法治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开展服务“三大攻坚战”和“十项行动计划”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和党内法规专项宣传行动。实施“互联网+法治宣传”活动,将“渝北普法”微信公众号打造成为群众身边轻松、贴心、及时的法律顾问。
  2. 实施法律援助便民行动。将法律援助纳入区政府“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进一步健全服务指导标准,强化政府保障,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依托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政策、解答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认真做好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工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权益等领域的涉及农民工、农民、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区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选派律师值班,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着力规范咨询、受理审查申请、指派办理案件、结案归档审查、补贴审核发放等程序,探索案件评查、案件评估、庭审旁听、回访、案件补贴与案件质量挂钩等监督管理措施,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3. 实施人民调解提升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施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升行动,调整充实我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组成员,分级对全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一次大培训,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渝北区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提升全区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实施人民调解品牌提升行动,积极参与市级金牌调委会创建活动,三年内在全区培育一批品牌调解室和金牌调解员,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和公信力。实施人民调解规范化提升行动,巩固镇(街)、村(居)调委会建设成果,加大对未完成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镇(街)、村(居)的指导力度,力争2018年底全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率达100%。实施人民调解专业化提升行动,拓展人民调解领域,进一步健全物业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探索在劳动争议、环境污染、土地纠纷、信访等领域设立调委会,适时增加专职调解员数量。实施人民调解公信力提升行动,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加强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逐年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印制《渝北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报送一批典型案例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增强人民调解员工作荣誉感。实施人民调解信息化提升行动,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巴渝和事佬APP、司法行政视频系统等开展人民调解申请、受理、调解等工作,实现人民调解线上线下有机结合。
  4. 实施公益法律服务推进行动。持续推进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选齐配强村(居)义务法律顾问,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引导义务法律顾问律师通过定期到村(居)服务或利用QQ群、微信群以及电话联络等方式,随时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服务,切实发挥律师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公益法律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民工等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推行公证工作公益活动,对3000元以下的继承公证实行免费办理,对高龄、患病、失能等行动不便群众办理公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实电话预约办理、上门服务等便民制度,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困难以及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办理公证时的费用实行减免。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及时将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1.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突出需求导向,紧扣司法行政职能,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需求相结合,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资源,定制、开发我区人民调解类、法律服务类、法治宣传类、法律援助类、公证类等5类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每类细化具体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型、购买方式、服务对象、提供主体、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标准,做到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估,并根据群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优化升级、汰旧出新。
  2. 打造公共法律服务渝北特色品牌。服务项目标准化,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标准,对提供的每项服务的适应人群、服务流程、质量标准等制定统一规范,明确每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配什么、谁来配、配在哪,让群众可观可感,以标准化推动均等化,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普惠性。服务内容精准化,要重点针对辖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体,打造一批具有渝北特色、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如“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第三方调解室”“中心律师天天见”“镇街律师周三见”“村居律师月月见”等专业性、专项性的品牌,让公共法律服务更加精准。服务方式社会化,要着力解决编制少、人员不足的问题,用好用活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明确平台专业性岗位资质条件,让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法律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服务评价科学化,建立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综合评价机制,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由群众对接受的公共法律服务作出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测评机制,以评价结果倒逼服务质量,促进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
  3.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规范。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制定渝北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指导标准,明确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服务内容、区域划分、场所要求、岗位设置、设施配备、人员配置等,确保实体平台建设统一规范。制定渝北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制度,实现纵向层级联动,横向业务协同,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转顺畅、服务高效。统一印制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相关工作簿册,规范日常工作。
  4. 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支撑。实施“智慧司法”工程,依托一体化大综治工作平台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平台,探索建立健全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与网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对接融合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和落地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力争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网上评估,全面提升我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渝北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国资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奖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和优质化服务。各镇(街)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镇(街)综治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一抓到底。
  (二)统筹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搞好配合、协调推进。区财政要把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群众需要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并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动态调整。区综治办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强化考核导向。区司法局要抓好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按照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协调区财政局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考核评估办法。各镇(街)抓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建设,协调解决办公场地,加大经费和人员投入。区级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合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队伍建设。实施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创建工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优秀法律人才”培育工程,建立一支公共法律服务骨干队伍。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普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治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认真清理、严格选聘人民调解员,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打造一支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的新时代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法律志愿者队伍,组织动员辖区政法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不断充实壮大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力量。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典型,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 渝北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指导标准
  2. 渝北区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
  3. 渝北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1


  渝北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指导标准


  根据司法部、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指导标准。
  一、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一)名称及场所
  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为“渝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托区综治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
  (二)建设要求
  1.中心目前可设置在区司法局业务用房(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楼,区综治中心建成后,设置在区综治中心临街一楼。
  2.中心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含接待柜台区和等候休息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20平方米,接待柜台区与等候休息区适当区分,半开放式办公。柜台一般高80厘米,宽50—70厘米,柜台前设置座椅。
  3.人民调解室、公证服务区按有关规定建设。
  4.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三)功能区域划分
  1.接待柜台区。负责接待群众,承担问询接待、办事指引、受理办理等工作任务,并根据群众需求、资源配置等协调引入、合理设置各种接待、服务窗口。
  2.等候休息区。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座椅、饮水设备、宣传品存放设施、视频播放设施、法律服务资源自助查询设备、书写台及辅助设施、应急医用设施等。
  3.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主要用于开展面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既可独立区域设置,也可与等候休息区合并设置。
  4.特殊功能区。独立设置12348热线接线室(安装可视通讯设备)、私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场地条件等配套设置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办公室等。
  (四)主要服务内容
  1.接待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4.受理公证申请。
  5.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指引群众寻求人民调解。
  6.组织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对有需求的群众指引有偿法律服务。
  7.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
  8.受理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9.协调指导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收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信息,分析、研判、报告舆情动态。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五)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接待指引岗。负责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咨询,指引其在本中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
  2.法律咨询岗。负责现场接待来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接听12348热线电话,处理网络咨询或者求助信息。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和其他工作。
  4.公证受理岗。负责公证事项的受理。
  5.人民调解岗。负责引导来访群众寻求调解,协调组织调解重大矛盾纠纷,向镇(街)、村(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转办分流人民调解案件。
  6.投诉受理岗。负责受理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7.根据群众需求和资源配置的情况引入律师、司法鉴定等服务岗位。
  可以根据群众需求,结合实际对岗位进行整合、优化设置,努力提高服务效能。
  (六)主要配套设施
  1.办公设施:电话、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高拍仪、身份证识读器、资料柜等办公设备。等候休息区设立LED显示屏或视频播放器(用于公示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播放法治宣传视频等)。
  2.便民服务设施:法治宣传多媒体机、触摸查询一体机、取号机;座椅、饮用水、书报架等便民服务用品;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资料;意见簿或意见箱。
  3.安全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等。
  (七)主要公示内容
  1.中心职能职责、服务内容、工作人员。
  2.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条件、程序、救济途径等。
  3.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八)基本组织构架
  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中心主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法律服务科负责人为副主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中心日常工作。中心应当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细化服务标准,建立服务台帐,提高服务质量。
  二、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一)名称及场所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渝北区××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场所原则上设在镇(街)综治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或司法所,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单独设置在临街一楼。
  (二)建设要求
  1.根据工作需要和场地条件,一般应当设置服务大厅、独立私密的法律咨询室、人民调解室等。
  2.配备办公电话、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身份证识读器等办公设备。
  3.摆放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预先设置连接互联网端口),摆放座椅、饮水机、宣传资料架等服务设施。
  (三)主要服务内容
  1.接待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调解辖区矛盾纠纷。
  3.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4.初审法律援助申请。
  5.指引、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6.为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委会提供法律咨询。
  7.收集、反映社情民意,向镇(街)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8.指导、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四)主要公示内容
  1.工作站主要职能、服务内容、工作人员。
  2.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程序等。
  3.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五)基本人员配备
  1.工作站站长,由镇(街)司法所负责人兼任。
  2.工作站其他人员,由政府补贴选聘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原则上从所在镇(街)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中选聘)和政府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主,镇(街)其他干部、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为辅,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
  三、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一)名称及场所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镇(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场所主要依托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和人民调解室设置。
  (二)建设要求
  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印机和宣传资料架等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配备触摸查询一体机,方便群众查询。
  (三)主要服务内容
  1.定期举办法治讲座,面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
  2.指引辖区群众寻求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3.参与当地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调解。
  4.参与基层依法治理,为村(居)治理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5.通过电话预约、建立法律服务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四)主要公示内容
  1.工作室主要职能、服务内容、工作人员。
  2.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程序等。
  3.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五)基本人员配置
  工作室由村(居)委会主任负责,综治专干为具体责任人,村(居)义务法律顾问定期到村(居)上门开展工作。
  
附件2
 

  渝北区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级实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重要载体。根据司法部、市司法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初审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2018年6月底基本建成,开始运行;2018年底,全面建成标识规范、服务规范、运行规范、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辖区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接待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二)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调解辖区矛盾纠纷。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初审法律援助申请。
  (五)指引、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六)收集、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处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七)指导、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三、工作模式
  (一)组织方式。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当地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镇(街)负责建设,采取区司法局业务指导、区财政经费补助、司法所综合协调、律师等有关人员有序参与、绩效群众评价的工作模式。
  (二)场地配置。场所原则上设在镇(街)综治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司法所,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单独设置在临街一楼。一般应当设置服务大厅、独立私密的法律咨询室、人民调解室等。配备办公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身份证识读器等办公设备。摆放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设置座椅、饮水机、宣传资料架等服务设施。
  (三)人员配置。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员采取“1+1+2+N”的模式:“1”为司法所负责人,“1”为律师,“2”为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N”为镇(街)其他工作人员、其他调解员、民警、社会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人员。律师原则上从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律师事务所团队中选择,值班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报区司法局备案,主要从退休的政法干部、机关干部或离任村(居)干部中选择,也可结合实际自行选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参照《渝北区专业性行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司法所负责人担任工作站站长,负责工作站工作。
  (四)工作方式。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受理调解民间纠纷,收集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律师每周三定期到工作站值班(镇街律师周三见),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或者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值班期外,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QQ)群等方式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其余到站值班时间由镇(街)结合辖区群众实际需求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四、责任分工
  (一)区司法局
  1.负责拟定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建设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2.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项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抓好示范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3.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动态,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4.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及相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对不称职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律师进行调整。
  5.做好对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考核。
  (二)镇(街)
  1.各镇(街)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统一安排部署,纳入民生工作统筹考虑,着力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2.各镇(街)政法书记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与镇(街)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对接,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明确工作要求。
  3.按照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要求,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区司法局备案。
  4.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宣传工作,群众知晓率达80%以上。
  5.负责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保障。6.及时发放律师值班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
  (三)司法所
  1.按照要求协调镇(街)建设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做好日常运行相关工作。
  2.负责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镇(街)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
  3.协调镇(街)选聘好专职人民调解员,指导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与司法局、镇(街)、律师事务所、村(居)工作室衔接协调,搞好工作沟通,负责制作服务协议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正常运行。
  5.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公开、结果反馈等流程制度。
  6.收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动态情况,向区司法局报送相关信息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典型案例等。
  7.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引导群众寻求公共法律服务。
  8.建立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微信群,由司法所所长或负责人担任群主,将司法所工作人员、镇(街)调委会专兼职调解员、值班律师、村(居)义务法律顾问律师等加入群内。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参与的律师事务所
  1.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律师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加强与区司法局和相关镇(街)联系,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按照自愿和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向对接镇(街)选派3名政治素质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基层情况熟的执业律师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律师并相对固定,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如有调整需提前一周报备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3.组织参与律师业务培训与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律师服务基层工作能力,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服务群众、服务发展、服务基层依法治理。
  4.主动与镇(街)联系,签订服务协议书,按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地点指派律师到镇(街)开展服务。
  5.全力支持工作站律师的工作,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
  6.加强参与律师管理,定期组织律师讨论研究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性事件,要建立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制度,避免律师随意表态,为当地政府(办事处)处理相关问题当好参谋。
  (五)参与值班的律师
  1.积极主动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各项工作,围绕满足辖区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从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当好参谋的角度开展工作,做到真心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2.经常与司法所进行联系沟通,对镇(街)辖区群众提出的需要法律服务的事项、个案、问题及时负责的提供咨询服务。非经当地镇(街)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授权不直接出面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敏感事件的处置。除固定值班时间外,遇镇(街)有重要工作需要律师参与的,应及时参加。
  3.按照镇(街)的要求,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
  4.对镇(街)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根据镇(街)的要求,提出处理的法律意见。
  5.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遇群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积极主动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报批准后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可适当减免收费。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发展案件代理业务。
  6.认真填写法律服务活动的值班工作台帐,如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等,做到记录详细、字迹工整,交司法所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协调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进的重大问题,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作用。区综治办将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督促镇(街)加快推进。区司法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细化标准,把握进度,确保整体规范。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给予必要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其他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
  (二)因地制宜,打造特色。要结合当地群众实际法律服务需求,合理优化法律服务资源,注重完善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创新做法,形成适应当地特点、体现当地特色的工作模式,基本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要结合辖区群众实际,分门别类打造渝北精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三)明确时间节点。各镇(街)要按照“快建平台、逐步完善、不断拓展、规范建设”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6月底前各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本投入运行,12月底前实现全区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覆盖。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宣传渝北“镇街律师周三见”品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重庆法网”网络平台、“平安渝北”“渝北普法”微信公众号。要挖掘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典型事例,总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知晓率和认同感,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3


  渝北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司法部、市司法局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机制,优化法律顾问服务功能,有效整合资源,加快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为村(居)群众提供普惠均等、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结合我区基层工作实际,现就我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基本完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任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在村(居)全覆盖。每个镇(街)打造不少于2个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示范点。
  (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民快捷。群众不出村(居)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逐步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形成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全面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解答群众日常法律咨询,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二)开展法治宣传、举办法治讲座,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观念。
  (三)指引基层群众寻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对重大敏感、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向村(居)提出处理的法律意见或建议,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六)对村(居)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把好法律程序关。
  (七)广泛宣传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重庆法网”网络平台、“平安渝北”“渝北普法”微信公众号、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职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知晓率和认同感,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将法律服务和加强村(居)事务依法管理相结合,促进村(居)的依法治理。
  (九)收集辖区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向工作站、中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模式
  (一)组织方式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采取由镇(街)负责建设并加强领导,区司法局业务指导并督促司法所加强日常指导,村(居)委会直接领导,综治专干具体负责,律师等有关人员有序参与,绩效群众评议的运行模式。
  (二)场地配置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原则上设置在村(居)调解室(有条件的也可单独设置),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负责日常咨询接待、登记。按《渝北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指导标准》的要求统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窗口)外观标识,公示工作室工作制度、岗位人员、服务内容等。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传真、打印机等办公设施;配备常用法律书籍、刊物等。
  (三)人员配置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员采取“1+1+1+N”的模式,“1”为综治专干,“1”为对接村(居)的义务法律顾问律师,“1”为“乡贤”(调解员骨干),“N”为其他调解员、网格员、社区民警、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人员。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工作室主任,综治专干为工作室具体责任人,负责日常联络等工作。
  (四)工作方式
  1.及时收集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由综治专干和调解员骨干常驻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收集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并在工作台账中作好记录,需要律师提供服务的及时反馈给对接的义务法律顾问律师。
  2.定期提供法律服务。义务法律顾问律师每月定期到工作室值班(村居律师月月见),结合与村(居)协商的工作计划以及村(居)群众实际法律服务需求开展工作。
  3.“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义务法律顾问律师在定期值班以外的时间,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QQ)群等方式接受村(居)民的法律咨询或者处理村(居)相关法律事务。
  4.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民间矛盾纠纷应当及时预约人民调解员及义务法律顾问律师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得到依法、有效化解。
  四、责任分工
  (一)区司法局
  1.制定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对村(居)义务法律顾问律师的考核办法,协调镇(街)、村(居)推进落实。
  2.组织律师进驻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安排一个律师事务所负责一个镇(街)、村(居)的义务法律顾问工作。协调保障、管理、发放村(居)义务法律顾问律师补贴经费。
  3.指导镇(街)做好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指导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法律服务,牵头组织开展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各项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抓好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示范点的打造。
  4.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业务培训。负责相关律师事务所、义务法律顾问律师的管理工作,对不称职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整。
  5.建立健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镇(街)
  1.各镇(街)政法书记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责任领导,负责本辖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2.加强对本辖区该项工作的检查督促,掌握工作动态,每季度听取一次村(居)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与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联系,搞好工作配合,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4.督促司法所加大对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工作室规范化运行。
  5.负责选取不少于2个村(居)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示范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镇(街)司法所
  1.各镇(街)司法所负责人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作室建设的指导监督、对接联系、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工作室正常运行。具体负责创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示范点。
  2.协调村(居)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条件。指导工作室开展法律服务,指导村(居)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等信息。
  3.负责对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台帐、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内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参与的律师填写工作日志。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村(居)干部和对接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配合区司法局开展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检查和评估考核。
  4.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具体做法、好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向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报送《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的专题简报。负责本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当地政府(办事处)和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四)村(居)
  1.为本辖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用品等。建立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微信群,由村(居)综治专干担任群主,将村(居)干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社区民警、义务法律顾问律师等加入群内。
  2.与对接的律师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协议,确定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界定授权范围。
  3.收集整理村(居)组织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供义务法律顾问律师处理,有矛盾纠纷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律师介入的,应积极协调律师参与;组织引导群众参与法治宣传活动和法治讲座,指引有需求的群众接受公共法律服务。
  4.建立完善义务法律顾问律师开展工作的相关操作办法,参与义务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协商确定律师的工作具体内容和工作时间。对律师填写的工作日志签字盖章确认。及时向镇(街)司法所反映相关工作问题。每季度向镇(街)政法书记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律师事务所
  1.负责义务法律顾问律师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加强与区司法局和相关镇(街)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抓好日常工作。
  2.按照自愿和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向对接镇(街)派驻政治素质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基层情况熟的执业律师担任村(居)义务法律顾问。
  3.组织参与义务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进行业务培训与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律师服务基层工作能力,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定期组织律师讨论研究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对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性事件,要建立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制度,避免义务法律顾问律师随意表态,为村(居)处理相关问题当好参谋。支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义务法律顾问律师。
  4.主动与结对村(居)联系,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确定的时间、地点指派律师到村(居)开展服务。
  5.加强义务法律顾问律师补贴经费的管理,及时将工作补贴发放到律师手中。
  6.及时向区司法局报送典型案例与活动简报,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至少3个典型案例。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工作总结。
  (六)义务法律顾问律师
  1.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积极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各项工作,服从大局,听从安排,在村(居)委会直接领导下,以真心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认真负责、讲求实效的态度开展工作。
  2.经常与村(居)联系沟通,对村(居)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负责的提供法律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回复、及时解答。非经当地镇(街)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授权不直接出面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敏感事件的处置。
  3.对接街道的,每周进村(居)开展法律服务不少于2小时,每月不少于8小时;对接镇的,每月进村(居)开展法律服务不少于4小时。除固定进驻村(居)的时间外,遇村(居)有重要工作需要律师参与的,应及时参加。根据村(居)实际情况,主动联系到村(居)开展以“以案释法 ”为主的法治宣传活动。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或法治宣传活动。
  4.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遇群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积极主动与区法律援助中心或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系,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报批准后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5.对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收集到的涉及政策执行的,以及基层工作方面的问题,不直接答复,可收集整理后向当地政府(办事处)反映,由当地政府(办事处)处理。
  6.对村(居)发生的信访案件,根据村(居)的要求,提出处理的法律意见。
  7.按照村(居)的要求,积极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
  8.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村(居)民公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经济合同,为村(居)组织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9.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和结果等,做到记录详细、字迹工整。工作日志要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居)一卷,填写好后交村(居)综治专干签字盖章确认。工作日志由义务法律顾问律师保管,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季度工作日志电子档案交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是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法律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工作举措。区综治办要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细化标准,严格检查;区司法局要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区财政局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提高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各镇(街)务必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把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促,有序推进。按照2018年6月底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本建成的目标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确保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质量。 9月下旬由区司法局组织验收小组,到每个镇(街)随机抽取2-3个村(居)进行检查验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示范点)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力争村(居)义务法律顾问律师的群众知晓率达80%以上,为建设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