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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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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办发〔2018〕2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改革和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和市政府《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办法实施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科书、学术著作、研究报告以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成果。
  教学成果重点研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素质教育、教育管理、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体育卫生与美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信息技术、课程与教学、考试招生与督导评价、城乡教育统筹机制等领域的内容。
  第三条  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以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
  (一)区内首创或区属先进;
  (二)在重庆市乃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三)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特别重大的创新成果可评特等。各个等级教学成果获得项目数量根据教学成果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确定。
  特等教学成果应达到教育部和市政府教学成果一等奖评审标准,每项成果工作经费10000元;一等教学成果应达到教育部和市政府教学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评审标准,每项成果工作经费5000元;二等教学成果应达到市教委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审标准,每项工作经费3000元;三等教学成果应达到区教委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或教育著述一等、二等和三等评审标准,每项成果工作经费2000元。
  第六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本区范围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专)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区直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单位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和单位择优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各镇和街道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镇和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择优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的教学成果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择优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五)跨地区和跨部门的、由各单位或个人联合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提出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申请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方案、教科书、著作、报告、论文等材料;
  (三)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由区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或委托区外第三方教育研究机构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的项目,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推荐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申请项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获得等级的候选项目,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得等级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渝北区教学等级成果获得候选项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人事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对成果获得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所获得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获得者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的评审经费和成果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在当年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获得等级项目,应当记入成果持有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评定职称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特等和一等的项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选择适宜项目进行推广,并择优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凡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或个人,凭获奖证书及相关奖励文件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人事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获奖者给予与市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的等额奖金,以鼓励高层次教学改革创新。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等级成果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成果,追回工作经费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等级的成果,予以撤销,并追回成果工作经费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评选等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83号)同时废止,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