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渝北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67号】
渝北府办〔2018〕6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渝北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市监企注字〔2018〕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登记方式,让企业有更多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权利。
(二)工作目标。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从而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善营商环境。
(三)基本原则。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在清理放开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开展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以下统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前置审批或其他原因,需要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基本规则
企业登记机关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赋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申请人应对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形式审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规则:
1.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误导公众,引人误解。
2.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应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一致。
3. 以下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1)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包含以下情形: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2)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4. 以下企业名称需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1)不含字号的名称;
(2)省略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
(3)以区县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4)企业集团名称;
(5)行业用语涉及“实业”、“产业”、“投资”、“金融”等字样的及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外的行业表述的名称;
(6)其它需要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
5.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1)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诚信原则的;
(2)应当预先核准而未经预先核准的;
(3)超过保留期的;
(4)申请人上传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授权文件有误的;
(5)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6.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允许以自主申报名称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的,自动生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同时系统还将自动保留该名称20天,申请人超过保留期限未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保留期满该名称自动失效,不得申请名称延期。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三)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流程
申请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按照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自主判断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存在违反名称禁用规则情形和字样的,不允许申请人申报;如不存在,允许申请人申报。
2.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字样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或授权文件,方可申报;如不涉及,允许申请人申报。
3.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在先登记注册的名称近似的,系统列出近似名称,提示申请人慎重选择,告知申请人使用该名称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可予申报。同时,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以备存档。
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使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受理。
(四)强化企业名称事后监管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要坚持放管结合,维护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积极发挥企业名称登记与信用约束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名称事后监管,探索高效快捷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纠正不适宜名称、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
1. 对名称争议的处理
企业在使用已登记注册的自主申报名称过程中滥用名称权利,导致与本市登记注册在先企业名称构成近似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争议理由成立,并依法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名称变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
2. 对不适宜名称的处理
(1)完善登记机关名称认定程序。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宜的,按照以下程序90日内作出认定:
①查证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
②将有关名称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对名称使用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未按期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2)加强名称纠正处理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在作出认定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①企业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②企业逾期未提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3. 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要求,做好建章立制、健全机构、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窗口工作人员深入理解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登记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使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提高改革试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经验。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