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发〔2018〕2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渝北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对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4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精神,推动我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既着眼长远,抓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又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坚持“先联通、后提高”,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1.统一工程规划。围绕落实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重点改革要求,推进集约化建设,依托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形成覆盖全区、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信息化项目清单,形成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体系,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
2.统一标准规范。注重数据和通用业务标准的统一,对标全市政务信息化总体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确保政务信息有序开放、共享、使用。
3.统一备案管理。实施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备案制,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经费审批在政务信息共享开放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全口径备案。
4.统一审计监督。开展常态化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
5.统一评价体系。依照国家和市里政务信息共享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政务信息共享评价与行政问责、部门职能、建设经费、运维经费约束联动的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8年8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区政府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一些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018年12月底前,比照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总体架构,统一技术架构模式,建成全区标准统一、内容融合、开放共享的区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支撑全区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应用,并接入市级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动态共享。完善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二、重点任务
(一)“审”“清”结合,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包括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并梳理形成本部门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并将拟接入区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系统清单报政务信息共享开放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编办、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局配合)。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区政府所有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专项审计,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底数,并及时通报审计结果(区审计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基本完成对信息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整合,加快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推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整合,整合后按要求接入区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8月底前,区政府各部门将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形成部门内部统一、数据字典明了、数据定义清晰的数据资源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将可共享的数据资源统一向区共享交换平台汇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促进共享,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
2018年12月底前,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统一技术架构模式,采用与市级平台相同技术模式、架构、标准,建设区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区级数据动态共享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基于平台提供的数据整合应用能力,实现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与应用,实现共享资源一站式查询、管理与调用,全面支撑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区机关事务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构建目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2018年12月底前,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参照市级目录与标准结构,结合我区机构组织及部门权责划分实际情况,编制《渝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切实规范各部门共享数据内容(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强化协同,完善数据共享实现共享服务
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信用体系、固定资产投资、自然人(基础数据以及社保、民政、教育等业务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及业务数据)、能源、空间地理、交通、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服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一体化服务,加快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统筹推进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全区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信息难以共享、业务难以协同、基础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区行管办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成立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机关事务局共同牵头,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审计局等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政务信息系统统筹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对责任不落实、违反《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二)明确工作模式
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要求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职能职责,全面做好政务信息系统统筹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总体统筹,各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区发改委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统筹推进《渝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制定、协调推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共享交换平台、区级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重点领域数据接入等工作;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前期信息系统数据调研协调、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维护、区级平台接入市级平台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平台建设及维护相关经费;区审计局负责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特别是区级资金建设的政务系统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能接入而未接入单位的专项督查。
(三)加强经费统筹
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建设“数字渝北”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串联各个政务信息系统的核心枢纽。区财政局要强化区级财政统筹,将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及运维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8年年底前,凡已明确须接入而实际未接入共享平台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区级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四)强化备案审批
有关部门申请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时,应及时向区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全口径备案。要加强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行维护信息采集,掌握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备案等内容,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加大管理力度。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不予审批,区财政局应不予拨付项目经费。要加大公共性基础性平台的运维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信息孤岛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络可替代的专网运维经费。
(五)严格评价审计
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常态化机制,督促检查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区审计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审计结果及时报区政府。
(六)加强安全保障
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应进行信息安全测评,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