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渝北府发〔2018〕25号】
渝北府发〔2018〕2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函》(渝环函〔2018〕3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划定渝北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及类型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高污染燃料,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类型:
1. 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 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3. 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4. 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渝北区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所辖11个街道、2个镇,总面积为363.99平方公里。其中:双龙湖街道、龙溪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仙桃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总面积为220.17平方公里;玉峰山镇、木耳镇总面积为143.82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渝北府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