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发〔2018〕1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渝北区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重点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大于1亿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跟踪审计,是指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方法,独立对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区审计局是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国资、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拆迁、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必要时可延伸调查审批和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内容,应以项目建设推进时序为主线,涵盖建设过程中程序、资金、招标、合同、质量、结(决)算等重要管理环节和事项,以及项目涉及中央、市级及全区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征地拆迁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概(预)算执行、造价控制、结(决)算及投资绩效情况;
(六)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情况;
(七)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八)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九)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成果报告质量;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年度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时序等相关情况,以不低于10%的比例编制跟踪审计计划,报区政府及市审计局审定后执行。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调整。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区审计局应当及时通知区发改、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区审计局根据项目情况组建跟踪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由区审计局人员担任,可聘请工程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担任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不隶属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与项目实施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场后10日内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完成《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方法等审计事项,经区审计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对单位工程结算、重要节点工程的分阶段结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特定内容或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按项目建设周期、审计时效等控制目标制定专项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编制《审计取证记录》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判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根据跟踪审计情况,出具跟踪审计建议书、专项审计结果通知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专报、审计要情和竣工结(决)算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审计建议,以《跟踪审计建议书》形式发送被审计单位。区审计局可针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急性,对整改时限进行明确。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区审计局应以《专项审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局应当开展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区审计局视问题严重情况将相关重大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区审计局: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区审计局根据相关项目跟踪审计情况,将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专项审计结果通知书等审计结果文书,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或文书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跟踪检查审计结果文书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区审计局应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虚假整改和长期未能有效整改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区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定期将跟踪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审计局,全面反映建设管理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职责和权限:
(一)严格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并规定提供时限。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区审计局应提出补充完善的明确意见。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隐患、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时,区审计局应及时编制相关审计结果文书予以反映,并责令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结(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在收到结(决)算审计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结(决)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对查出的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财政财务收支规定以及损失浪费等问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及的责任单位及人员,按相关规定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调查对象的职责:
(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各项资料,并在资料上明确签署意见,书面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拒绝、拖延。
(二)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单位工程结算、重要节点工程的分阶段结算等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计划,按期提供审计资料。
(三)设计变更、方案调整等需审计组参加的各类会议应提前24小时汇总相关情况,通知审计组。
(四)隐蔽工程收方、单项工程验收以及其他事后无法调查取证、需要即时取证的事项,应提前24小时通知审计组进行监督。
(五)施工组织方案审查、主要合同审查、设计变更审查以及相关单位索赔审查等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审计组,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建设单位有对材料设备进行认质认价的,应在采购完成后10日内,将该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技术指标等相关参数,核价过程和依据,以及采购程序和结果等相关情况报送审计组。
(七)对审计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应按相关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时限及时整改和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审计局。
(八)其他需要征求审计意见,或者提请审计协助的事项,应提前汇总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审计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跟踪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查出的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财政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区审计局应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区审计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适用本办法。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跟踪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审计局可对其跟踪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履职或尽职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后,并不自然免除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跟踪审计事项,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渝北府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