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发〔2018〕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全过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按项目来源分类,主要包括:
1. 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2. 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3. 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4. 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主要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1. 工程类主要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通讯工程、能源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土地整治、征地拆迁、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
2. 工程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是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建设管理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约定以区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结(决)算依据,但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均以本条为基础。
第五条 凡列入审计(备案)范围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以区发改委等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审批(备案)文件等资料为前置依据,应急抢险和上级安排的项目按程序提请决策和审批后再申报结(决)算审计。未办理投资审批(备案)手续的项目,区审计局不得进行相关审计(备案)。
第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独立实施审计监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概预算评审、限价审核、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洽商和征地拆迁等前期决策事项,不直接参与现场签证、一般材料设备询价、工程验收、质量评价、工程资金支付审查等项目过程管理,也不参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造价认定、招商引资项目结(决)算清理等活动。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工程变更事项应事先向区审计局报备。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预计超过200万元或超合同价10%以上、或对事后审计判断有较大影响的隐蔽工程等事项的工程变更会议,区审计局应当列席。
对科技含量高、供应商少或未形成充分竞争的特殊材料设备采购,且单次采购预计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价格核定会议,区审计局应当列席。
第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区审计局直接审计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其中:
(一)建安工程费在2000万元(含)以上、服务类技术服务费50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二)2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送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按规定进行抽审,其中:2000万元—500万元(含)内的项目抽审率不低于30%, 500万元—200万元(含)内的项目抽审率不低于5%。
(三)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审核后自行办理结算,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应按季向区审计局报送工程项目清单,区审计局视情况进行抽审。
第九条 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同一项目结(决)算前相关造价编审的,不得参与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十条 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区审计局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区审计局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其中,对于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区审计局报送下年审计项目计划,次年的5月10日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计划调整情况。报送的审计项目为能够在本审计年度内经建设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内审后办理完结算的项目。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上一级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
第十二条 凡报送区审计局审计的项目,报送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报送的金额和内容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送审时建设单位还应出具送审承诺书,承诺其送审金额和内容不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纳入竣工结(决)算审计(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完成内审(审核),并在竣工验收后1年内报区审计局审计(备案)。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前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应从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对资料符合要求的,5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在6个月内完成。特殊项目审计完成时间另行确定。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五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提请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应向区审计局报送如下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竣工结(决)算申请函(函中须注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二)项目送审承诺书;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初审结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经建设单位审定的项目结(决)算书(含电子文档资料);
(六)立项(实施方案、可研或者概算批复)文件、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中标单位投标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单位投标预算书电子版),评标资料;
(七)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书;
(八)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签证单、施工现场三方日志、隐蔽工程资料、过程影像资料、地勘报告、监理成果等);
(九)主要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采购凭证等资料;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十一)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等审计资料反馈书面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在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完成前,或者工程结(决)算审计备案完成前,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价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0%。发包内容如有减少的,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价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发包内容如有增加的,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增加部分价款不得超过经批准增加金额的60%。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上述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遵照区审计局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执行。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或实施过程中按程序批准后总额的10%或100万元以上的,区审计局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暂停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区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违反建设管理程序、弄虚作假以及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凡纳入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内报送区审计局审计(备案)的,区审计局应当交区政府督查室督查督办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向有关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报,并定期将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单项合同审减(增)比例超过10%且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汇总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职责主要是:
(一)严格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并规定提供时限。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区审计局应提出补充完善的明确意见。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隐患、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时,区审计局应及时编制相关审计结果文书予以反映,并责令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对查出的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财政财务收支规定以及损失浪费等问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及的责任单位及人员,按相关规定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区发改、财政、经信、城乡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规划、市政、水利、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履行职责,建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库应当与区审计局共享。
区发改、财政、国资等涉及建设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职责等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二)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三)区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应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四)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对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等工作的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的依据。
(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批准财务决算,不得支付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尾款,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建设(代建)单位职责及审计调查对象责任主要是:
(一)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施工单位交齐竣工结算资料后,及时办理完成初步竣工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审。
(二)建设(代建)单位可以就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中介咨询机构审核结果等事项与相关单位或机构进行责任约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三)建设单位按季向区审计局报送200万元以下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清单。
(四)建设(代建)单位及审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区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发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区审计局核查发现审减率超过10%且建设单位存在相关管理问题的,经综合研判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区纪委监委或直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审计局应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视其情节,采取淘汰出区审计局中介库等方式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区审计局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建设管理审计或审计调查办法,将另行印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渝北府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