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办〔2018〕36号】
渝北府办〔2018〕3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全区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督办行政责任追究;文化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文物、文化执法部门协同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调查文物火灾事故,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国土、城乡建设、规划、房管、旅游、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使用人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责任,指定具体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二、完善安全管理
(四)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每年在市文物部门统一部署下,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文物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物部门与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各处文物安全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物部门每年要组织公告公示和培训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对除地下、水下以外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保护。
(五)实施安全巡查检查。按照《重庆市文物安全巡查检查报告制度》要求,由区文物部门统筹组织各镇街、各文博单位对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巡查检查,建立巡查检查档案和隐患台帐。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各处不可移动文物每月要开展1次以上巡查和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报告安全情况。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高峰期、江河水位消落期及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公安、消防、城乡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视监测工作,适时与文物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
(六)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物、文化执法、工商、城乡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研判,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持续开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卖文物建筑构件及倒卖文物等文物犯罪行为;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七)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各类新闻媒体,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通过“文化遗产宣传月”、“三下乡四进社区”、“流动文化服务进村”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消防安全宣讲教育等工作。宣传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面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和邮箱,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安全保障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文化服务中心文物安全监管专兼职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门人员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巡查、检查文物安全。做好对镇街文物工作人员、文物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文物保护员等文物相关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控技能。
(九)增加安全经费保障。在文物安全巡查经费和不可移动文物守护经费的基础上,将文物安全隐患整治与岁修维护经费、文物保护方案编制经费等纳入区财政预算。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有重点、分步骤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防火防盗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按标准配备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龙兴古镇等文物资源密集区域,逐步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等消防配套设施。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技术设备,推进巡查智能化建设,形成完善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
四、加强安全监督
(十一)加强督察督办。把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文物部门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十二)严格追责问责。严格执行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并造成损失的,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