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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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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发〔2018〕1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7〕45号),以及市、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健康、优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全区人口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倡导和践行儿童优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科学布局,着力完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儿童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平等的成长环境,切实保障儿童发展权利和权益。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儿童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健全,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儿童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提高儿童卫生健康水平

  (一)完善儿童主体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以渝北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为主体的区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以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部分民营医院为主体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二)实施医疗资源达标计划。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病房;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门诊;每个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5名儿童保健医生,为0—6岁儿童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配备1名全科医生提供儿童医疗服务;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提供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三)加大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儿科、产科、护理(产儿科)、助产士等专业人才,推进儿科医生转岗培训以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科医生培训,支持基层儿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加大儿科岗位招聘力度,给予艰苦边远地区儿科医生一定生活补助;加强儿科学科建设,在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建设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聘请市里知名专家教授定期指导。(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四)整合各类儿童医疗资源。组建市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和镇街医院的三级儿科医疗联合体;开展远程医疗协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在北京301医院设立远程终端、区人民医院设立区域远程医疗中心,形成远程会诊网络普及到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专科共建、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等多种方式,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满足多元化儿童医疗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一级预防,降低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全区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二级预防,降低孕期出生缺陷发生率,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等孕前优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政策,保障全区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加强三级预防,稳步推进新生儿代谢疾病、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六)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逐渐增多的高龄、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建立以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为主体的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管理中心。规范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三级(市、区、镇街)转诊流程,完善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将贫困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经费纳入区红十字会救助范围。巩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成果,进一步降低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2/10万、8‰以内。(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七)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机场、火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积极构建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交委、区卫生计生委)

  (八)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健康管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0—6岁儿童基础免疫(八种疫苗)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65%以上。规范儿童健康管理,0—7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提高儿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将儿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较同档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

  (九)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逐年配备、配齐中小学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加快推进中小学心理辅导(咨询)室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及儿童医疗机构的骨干作用,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测查和辅导,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档案,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实施心理健康志愿服务,实施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禁毒教育等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团区委)

  三、促进儿童教育优质公平均衡

  (一)发挥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主导作用。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区域居住人口分布,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8所,每个镇街至少建成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独立设置一批公办幼儿园,提升一批小学附设幼教点的办园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幼教点独立设置为公办幼儿园。落实国家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要求,兴办一批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关停一批布局不合理、办学质量不高、社会反响不好的幼儿园。到2020年,全区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5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各镇街)

  (二)支持加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执行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幼儿园配套标准、规划、用地、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相关规定,保证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开展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治,补足补齐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对已建小区未配建幼儿园的,鼓励开发商或管理单位盘活存量商业用房举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镇街)

  (三)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依据,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各镇街)

  (四)完善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机制。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市级统筹、区县为主、镇街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形成区政府统筹,区教委主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每年度全区学前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财政性教育经费的5%,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调节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办园成本等因素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外聘教职工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各项权益,在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镇街)

  (五)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继续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对象从智力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扩展到情绪行为障碍、语言障碍、肢残等六类对象,实现“精准资助、应助全助”。大力发展学龄前康教结合教育机构,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进程,加大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教育机构力度。建设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合理核定教师编制和配备专任教师,扩大招收各类残疾儿童范围、增加招生名额,逐步开办学前教育班。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全覆盖的残疾人教育资助体系。(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残联)

  (六)完善家庭教育机制。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网络。加快推进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社区、学校家庭教育服务功能,实现村(社区)家长学校全覆盖,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进一步发挥区、镇街、村(社区)家庭教育流动学校讲师团作用,以院坝讲座、故事会、亲子体验课堂等形式为广大家长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妇联)

  (七)推进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突出抓好全区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建成一批区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推动公益性校外教育资源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校外教育基地,参与课外考察、技能训练和生活体验活动,促进儿童个性发展。创建具有校外教育基地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活动课程,推动一批学校积极开展研学旅行实验工作。(责任单位:区教委、团区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局)

  (八)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寄宿制贫困学生实施“营养午餐”资助,补助对象所占比例保持在非寄宿制总数的50% ,其中农村完小、村小资助全覆盖。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补助5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6元。按学生在校的实际天数计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免费提供饮用奶,每次200ml。(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

  (九)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对象所占比例保持在寄宿生总数的55%,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住宿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学校学生全免;城市学校补助40元/生·期,其中在城市学校就读的农村女生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十)实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保教费1500元/生·年、生活费660元/生·年。农村幼儿园申报贫困幼儿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期在园幼儿人数的20%;城市幼儿园申报贫困幼儿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期在园幼儿人数的8%。(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四、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一)完善儿童救助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区、镇街、村(社区)三级救助网络,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立面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区救助管理站、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完善困境儿童保护网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与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推动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对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配备专业儿童社工,提高儿童社工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

  (二)发展残疾儿童保障事业。做好残疾儿童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落实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免费,以及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动态筛查、发现报告、分类帮扶机制,设立各类困境儿童档案,全面动态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针对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及措施。按照就近和属地原则,建立“爱心妈妈”队伍,开展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引进专业心理机构,开展“情暖童心 相伴成长”困境儿童心理团体辅导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妇联)

  (四)积极开展儿童关爱志愿行动。大力开展儿童权益保护、留守儿童关爱、困境儿童帮扶等“常态化+专业化”的儿童关爱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脱贫攻坚,加大资源整合,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 圆梦行动”“冬日阳光·温暖你我”“春蕾圆梦行动”“1+1+N困境儿童关爱”等志愿服务,着力实现贫困青少年“一对一”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志愿服务工作及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

  五、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一)加强儿童文化场馆建设。依托渝北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区图文两馆,打造集德育教育、艺术教育、科普教育、体育娱乐、权益维护、青年社会组织孵化等功能为一体的青少年综合服务阵地。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提升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新建城市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建设24小时自助图书馆或阅览室,镇(街道)、村(社区)深入推进综合性文化中心和农村文化中心建设,完善青少年儿童课外文化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团区委、区妇联)

  (二)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范围,根据儿童特点提供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社会教育功能,重点帮助青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开展公共阅读阵地与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合作共建。强化少先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引领。在中小学普遍落实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课,开展少先队建队日主题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教委、团区委)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加强12355服务平台、“青少年维权岗”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实施防性侵、应急自救等儿童自护教育项目,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教委)

  (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健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发挥“莎姐”志愿服务队伍作用,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生命健康遭受威胁的儿童提供紧急安全庇护服务。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案件,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协调联动力度,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举办法治讲座、禁毒宣传、模拟法庭等活动,增强广大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开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区矫正和身心康复工作。(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六)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监管。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对行政区域内获证生产企业、小作坊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强化儿童食品药品许可准入,对经营者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坚决查处过期、变质、三无食品和药品,确保儿童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查监管,确保儿童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

  (七)构建儿童安全长效保护机制。积极开展儿童交通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专项定期整治,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建立和健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系统。(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交委)

  六、强化儿童事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切实把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作为贯彻落实《渝北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重要行动,完善全区儿童事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深入有序推进。区政府将儿童事业发展纳入督查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目标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水平,为广大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各镇街)

  (二)加强用地保障。切实做好儿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结构优化工作,优先编制儿童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依法将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

  (三)加强财力保障。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公共服务予以重点保障,统筹配置财政资金,促进财政资金安排与人口发展及分布、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相协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