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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北府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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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发〔2018〕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渝北区下列区域(场所)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

  (四)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

  (五)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

  (六)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山林、林场和中央公园、龙头寺公园等市政公园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九)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用火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由各镇街、国有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守护并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二、渝北区城区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3月2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重庆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八、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67821616(公安)、67804066(安监)、67489808(工商)、86013202(供销)。

  十、对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3月2日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