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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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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7-05-25
- [ 发布日期 ]
- 2017-05-25
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25号】
渝北府办〔2017〕2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各金融机构:
为充分调动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核心区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号)及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且当年在我区缴纳全口径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及全口径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金融中介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
二、奖项设置
(一)特别贡献奖
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
(二)等次奖
1. 银行类。国有大型银行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含异地城商行)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股份制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鼓励奖若干。
2. 非银行类。按行业类别分别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若干。证券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保险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小额贷款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融资性担保公司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股权投资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金融中介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新增金融机构类型的,等次奖名额设置不超过该类型金融机构数量的20%。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等次确定
(一)特别贡献奖
主要考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全区金融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行业地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在招商引资中约定给予特别贡献奖、人才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
(二)等次奖
1. 银行类。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年度投放渝北区贷款情况以及年度上缴税收情况。按照考评奖金额度从高到低分类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1)。
2. 非银行类。①证券机构主要考核评价年度上缴税收、年度成交金额以及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以考核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2)。②保险机构主要考核评价年度上缴税收、年度保费、年度赔付额以及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以考核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3)。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考核评价年度上缴税收、年度累放贷款、年度贷款户数、不良贷款率以及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等,以考核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4)。④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考核评价年度上缴税收、年度担保发生额、担保放大倍数、支持中小企业户数、代偿比例以及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等,以考核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5)。⑤股权投资类企业主要考核评价年度上缴税收、年度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规模、年度投资本地项目规模以及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等,以考核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6)。⑥金融中介机构主要考核评价年度上缴税收、年度服务本地项目户数以及服务方式和质量等,以考核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详见附表7)。
四、考核奖励金额、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考核奖励金额
1. 特别贡献奖
按每100万元全口径税收贡献奖励2万元的比例计算奖励金额,每家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招商引资中约定了特别贡献奖、人才扶持的,按约定金额进行奖励。
2. 等次奖
(1)银行类。按照奖励计算方法算出奖励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非银行类。对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小额贷款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金融中介类机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未获得一、二、三等奖且年度税收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给予1万元鼓励奖。
(二)奖金来源及使用
1. 年度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金融业税收贡献的1%。
2. 金融机构所获奖励资金,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用于业务拓展、人才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办公条件改善等。
五、组织实施
(一)考核奖励每年度实施一次。各驻区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每年初另行印发通知),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当年会计报表、业务开展情况等考核所需佐证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区金融办。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评价工作由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及奖励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区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
(三)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驻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次年考核评奖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对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作出重大贡献的非驻区银行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给予奖励。
(二)对当年发生重大金融违规行为、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取消考核评奖资格。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积极参加全区重要活动的,视情况扣减所得奖金。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重庆市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附表1—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附表1
银行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考核指标 |
奖励计算方式 | ||
年度投放渝北辖内贷款情况 |
年度累放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情况(融资综合成本在基准利率上浮10%以内) |
1—5年期(含5年)融资额 |
按1万元/亿元/年的比例给予奖励 |
5年期以上融资额 |
按2万元/亿元/年的比例给予奖励 | ||
融资综合成本在基准及以下利率的融资额 |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1万元/亿元的比例给予奖励 | ||
年度累放渝北辖内中小微企业贷款 |
按1万元/亿元的比例给予奖励 | ||
年度累放渝北辖内涉农、“三权”贷款 |
按3万元/亿元的比例给予奖励 | ||
年度新增渝北辖内工业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15%以内) |
按1万元/亿元的比例给予奖励 | ||
年度上缴税收200—1000万元(含200万元) |
在给予1万元奖励基础上,再以200万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5%的比例给予奖励。 | ||
年度上缴税收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 |
在给予5万元奖励基础上,再以1000万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3%的比例给予奖励。 | ||
年度上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
在给予17万元奖励基础上,再以5000万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1%的比例给予奖励。 |
注:1. 年度累放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额度为当年实际投放渝北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融资额度。2. 年度累放渝北辖内中小微企业、涉农和“三权”贷款,仅指当年累计投放渝北辖内企业的贷款额度。累计贷款额度按年计算奖金。3. 年度新增渝北辖内工业企业贷款仅指当年投放渝北辖内工业企业的贷款额度,且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15%以内的才给予奖励。
附表2
证券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
权重 |
综合
指标
90% |
年度上缴税收额 |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
40% |
年度上缴税收增幅 |
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得分=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年度上缴税收增幅最大值×100 |
20% | |
年度成交金额 |
年度成交金额得分=年度成交金额/年度成交金额最大值×100 |
20% | |
年度成交金额增幅 |
年度成交金额增幅得分=年度成交金额增幅/年度成交金额增幅最大值×100 |
10% | |
其它
指标
10% |
综合评价 |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
4% |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情况 |
2% | ||
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2% | ||
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情况 |
2% | ||
合 计 |
|
100% |
注: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年度成交金额最大值、年度成交金额增幅最大值均指当年被考核对象中除特别贡献奖以外的证券机构对应指标的最大值。
附表3
保险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
权重 |
综合指标
90% |
年度上缴税收额 |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
40% |
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 |
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100 |
20% | |
年度保费额 |
年度保费额得分=年度保费额/年度保费额最大值×100 |
10% | |
年度保费额增幅 |
年度保费额增长幅度得分=年度保费额增长幅度/年度保费额增幅最大值×100 |
5% | |
年度赔款给付额 |
年度赔款给付额得分=年度赔款给付额/年度赔款给付额最大值×100 |
10% | |
年度赔款给付额增幅 |
年度赔款给付额增幅得分=年度赔款给付额增幅/年度赔款给付额增幅最大值×100 |
5% | |
其它
指标
10% |
综合评价 |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
4% |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情况 |
2% | ||
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2% | ||
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情况 |
2% | ||
合 计 |
|
100% |
注:1. 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年度保费额最大值、年度保费额增幅最大值、年度赔款给付额最大值均指当年保险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保险机构相应指标的最大值。2. 赔款给付额不含退保及满期给付。
附表4
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
权重 |
综合指标
90% |
年度上缴税收额 |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
40% |
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 |
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100 |
20% | |
年度累放贷款额 |
年度累放贷款额得分=年度累放贷款额/年度累放贷款额最大值×100 |
15% | |
年度累放贷款增幅 |
年度累放贷款增幅得分=年度累放贷款增幅/年度累放贷款增幅最大值×100(负值计零) |
5% | |
年度贷款户数 |
年度贷款户数得分=年度贷款户数/贷款户数前10大公司平均值×100(最大值为100分) |
5% |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率得分=年度最低非零不良贷款率/年度不良贷款率×100(零不良贷款为100分) |
5% | |
其它
指标
10% |
综合评价 |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
4% |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情况 |
2% | ||
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2% | ||
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情况 |
2% | ||
合 计 |
|
100% |
注:1. 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年度累放贷款额最大值、年度累放贷款增幅最大值均指当年小额贷款行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应指标的最大值。2. 贷款户数前10大公司平均值是指当年小额贷款行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贷款户数位居前10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值。3. 年度最低非零不良贷款率是指小额贷款行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最低非零不良贷款率。4. 年度不良贷款率是指被考核对象的不良贷款率。
附表5
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
权重 |
综合
指标
90% |
年度上缴税收额 |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年度上
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
40% |
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 |
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增
幅/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100 |
20% | |
年度担保发生额 |
担保发生额得分=年度担保发生额/年度担保发生额最大值×100 |
10% | |
年度担保发生额增长幅度 |
担保发生额增长幅度得分=年度担保发生额增长幅度/年度担保发生额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
5% | |
担保放大倍数 |
担保放大倍数得分=放大倍数/放大倍数最大值×100 |
5% | |
支持中小企业户数 |
支持中小企业户数得分=中小企业担保户数/中小企业担保户数最大值×100 |
5% | |
代偿比例 |
代偿比例得分=最低非零代偿比例/代偿比例×100(零代偿为100分) |
5% | |
其它
指标
10% |
综合评价 |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
4% |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情况 |
2% | ||
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2% | ||
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情况 |
2% | ||
合 计 |
|
100% |
注:1. 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年度担保发生额最大值、年度担保发生额增长幅度最大值、放大倍数最大值、中小企业担保户数最大值均指融资性担保行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应指标的最大值。2. 最低非零代偿比例是指融资性担保行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最低非零代偿比例。
附表6
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
权重 |
综合
指标
90% |
年度上缴税收额 |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
40% |
年度上缴税收增幅 |
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得分=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年度上缴税收增幅最大值×100 |
20% | |
年度募集到位资金规模 |
年度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得分=年度募集到位资金规模额度/年度募集到位资金最大值×100 |
10% | |
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规模 |
年度投资项目得分=年度投资项目额度/年度投资项目最大值×100 |
10% | |
年度投资本地项目规模 |
投资本地项目得分=年度投资本地项目额度/年度投资本地项目最大值×100 |
10% | |
其它
指标
10% |
综合评价 |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
4% |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情况 |
2% | ||
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2% | ||
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情况 |
2% | ||
合 计 |
|
100% |
注: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年度募集到位资金最大值、年度投资项目最大值、年度投资本地项目最大值均指股权投资类企业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股权投资公司相应指标的最大值。
附表7
金融中介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
权重 |
综合
指标
90% |
年度上缴税收额 |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
50% |
年度上缴税收增幅 |
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得分=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年度上缴税收增幅最大值×100 |
30% | |
年度服务本地项目户数 |
年度服务本地项目户数得分=年度服务本地项目户数/年度服务本地项目户数最大值×100 |
10% | |
其它
指标
10% |
综合评价 |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
4% |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情况 |
2% | ||
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2% | ||
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情况 |
2% | ||
合 计 |
|
100% |
注: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年度上缴税收额增幅最大值、年度服务本地项目户数最大值均指金融中介机构被考核对象中除获得特别贡献奖以外的金融中介公司相应指标的最大值。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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