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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5-05-22 
    • [ 发布日期 ]
    • 2015-05-22 

关于印发渝北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5〕22号】

 
 
                             渝北府办〔2015〕2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
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渝北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改革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渝北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关于印发〈2014年渝北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渝北委〔2014〕25号)要求,大力培育场所提供、服务平台、业务外包、股权投资、教育培训、银企对接“六位一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型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临空都市区总体部署,以创新驱动为先导,引导传统综合型孵化基地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型孵化基地转变,重点在产业定位、营运模式、增值服务等方面实现全面改革,加速创业创新种子项目成长,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形成、全面提升国际协同创新能力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16年末,建成专业型创业创新孵化基地2-3个,公共服务平台6个,引进社会资本2亿元,入驻孵化企业达200家,实现年度经营收入达10亿元;到2020年末,建成专业型创业创新孵化基地5个,公共服务平台15个,总体孵化面积达20万平方米,累计受孵企业达1000家,实现年度经营收入50亿元,孵化毕业率达30%,企业上市或并购率达5%,创建国家级孵化园2家、市级5家。
二、改革原则
(一)政府支持,协同发展。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引进专业创投机构、科技型企业和高素质人才,改革孵化基地粗放发展方式,实现专业型创新发展。
(二)系统规划,业绩导向。强化产业布局规划,妥善处理孵化基地发展改革涉及的多方政策整合接续问题,关注产业重点领域成果转化业绩效果,确保配套政策有机衔接、成效显著。
(三)统一引导,试点实施。加强创业创新孵化体系统一协调,引导孵化基地试点先行示范、有序推进,探索建设改革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平台载体作用。
三、改革方向
(一)从综合型孵化器向专业型孵化基地转变
围绕临空都市区建设总体部署,聚焦大数据、智能装备、智能终端、节能环保、医药健康、应用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产业内上下游企业、技术性关联企业,大力发展产业集中、项目互补的专业型孵化基地。指导孵化基地建立完善入驻企业筛选标准、激励机制和培育计划,鼓励孵化基地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对入驻企业获得国家、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的,可分别按照经费总额的80%、60%给予孵化基地配套研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万。
(二)从单一国有投资模式向混合型投资建设模式转变
1.鼓励引入民营资本。支持孵化基地引入资金足、渠道广、经验丰富的民营资本共建3.0/4.0协同创新孵化系统,根据大数据、智能装备、智能终端、节能环保、医药健康、应用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布局,全力开展对有意向的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企业的跟踪对接、资源整合。
2.发展混合型建设模式。鼓励国有资本积极参股定位好、发展后劲足的孵化项目,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新型专业孵化基地。重点指导孵化基地开展平台搭建、创新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工作,待孵化基地创新能力、组织管理、技术资源、市场拓展条件成熟,国有资本以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退出,实现孵化项目全市场化运营。
(三)从单一服务功能向“六位一体”增值服务体系转变
1.提供经济的场地。引导孵化基地结合产业特点,建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的办公、培训、休闲、信息港等现代化孵化场地,鼓励企业、机构利用闲置标准厂房打造孵化基地。对企业入驻后实行租金优惠的孵化基地,按照经认定的在孵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以优惠期内所在区域平均租金水平20%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单个在孵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购买闲置厂房用于孵化基地建设的企业或单位,可给予一定产业补助。
2.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孵化基地设立专业型测试平台和工业设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测试、软件设计服务。对测试平台和工业设计机构按其使用场地面积,以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连续3年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鼓励建设国际化的4.0版协同创新孵化系统,对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孵化基地,在开办前3年,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研发补助,单户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设立后勤服务外包平台。鼓励孵化基地自建后勤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财务记账、交通运输、餐饮物业等生活后勤服务,帮助企业减轻日常管理压力、降低营运成本、专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对自建服务机构并提供优质服务的孵化基地,按照其使用的场地面积,以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连续3年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对服务平台开放程度高、成效好的孵化基地,按照对外服务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营收优惠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4.开展股权配套投资。支持孵化基地引入各类创投基金向在孵企业股权配套投资,根据投资项目的产业性质、发展前景等给予入股资金1-2%的贷款贴息,原则上单笔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鼓励孵化基地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按照在各级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孵化基地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建立教育培训机制。鼓励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创新系统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资金申报、项目路演、市场开拓、专利保护等全方位培训服务,给予孵化基地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支持孵化基地引入领军创投机构、国内知名院校、行业龙头企业专家,定期为企业讲授创业创新专题课程,与优质在孵企业建立一对一辅导机制,对被孵化基地聘为创业导师,且聘请一年后评估合格、辅导成效突出的,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6.畅通银企对接渠道。鼓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孵化基地、孵化企业建立三方银企对接合作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中间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项融资补贴不超过20万。支持区内担保公司按照优惠费率为孵化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按不超过1%费率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区发改委负责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区经信委负责孵化基地认定、试点项目协调推进、专项政策落实;区科委负责孵化基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扶持政策落实;区财政局负责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扶持资金预算;区工商分局负责微型企业扶持机制落实完善,创业补助兑现、创业培训推广;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就业社保扶持政策落实;区金融办负责银企对接协调、社会资本引进,协助落实信贷、融资扶持政策;区招商团队、园区、镇街负责重点项目引进落地;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改革。
(二)强化产业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区内不同板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势,因地制宜进行孵化基地合理布局:空港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应用电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专业型孵化基地;创新经济走廊、石盘河商务区重点发展智能装备、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等专业型孵化基地;仙桃数据谷、三龙地区重点发展大数据、感知技术等专业型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在其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技术的演进、产业的发展以及竞争态势的变化,适时调整自身战略方向及专业定位。
(三)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区级相关部门在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工作时,优先考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项目。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基金,每年以不低于2000万元配投2-3支社会资本主导的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用于投资建设混合所有制孵化基地或运用股权配投方式支持潜力企业发展。整合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孵化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对孵化基地、在孵及毕业企业实施奖励、补助,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孵化基地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工程。着力打造优良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切实落实国家、市、区人才引进政策,在户籍安置、子女上学、住房就医、职称评定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对高级技术人才、专业经营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灵活利用股权、期权、技术入股等激励机制,支持孵化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吸引更多优秀创业人才、优质产品项目入驻发展。
(五)强化舆论宣传推广。围绕树立渝北创业创新的新形象,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临空都市报》等新闻媒体,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报、新闻APP终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改革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放大渝北对全球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的感召力,提升投资者对渝北战略性新兴产业机遇认同感,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创新孵化品牌。
 
附件:有关概念界定
 
 
 
 
 
 
 
 
 
附件
 
有关概念界定
 
一、创业创新孵化基地
(一)定义:指能为入驻的科技类、创意类、现代服务类初创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具备系统化的技术服务、融资服务、外包服务、教育培训等服务功能,降低创业者的创新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具有一定的成长期企业加速器功能,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创业创新服务机构。
    (二)认定条件:根据渝北区实际情况,除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在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龙兴工业园和悦来国博中心)内设立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稳定的办公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内有齐全的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
3.健全的管理制度。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制度。
4.特定的服务对象。孵化对象包括从事高新技术、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种子项目、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需在孵化基地内。
二、种子项目:是指已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技术成果或商业、服务创意,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务计划,但尚未注册成立企业,以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形式创业的项目。种子培育期为3-6月,由孵化基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三、小微企业: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确定。
四、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孵化毕业标准:企业孵化毕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等);
2.连续2年经营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必选项);
3.被市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六、测试平台和工业设计机构:指在孵化基地内建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拥有为孵化对象提供测试、设计等服务的硬件设备或软件。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申请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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