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14-088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 201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14-11-12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北府发〔2014〕36号】
渝北府发〔2014〕3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4年10月15日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市政府、区委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人大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及区政府其他领导协助区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区长及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对安全监管、信访稳定、应急处置及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时出差(出访),由区长依序委托在家副区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其他领导外出,按AB角关系委托分管。若遇特殊情况,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指定区政府其他领导临时分管工作。
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其他领导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副区长及区政府其他领导在处理分管事务中涉及区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时,应主动通气协商,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紧急和突发事件按照分工负责、敢于负责的原则果断处理并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管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命令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发布行政命令,作出行政决定,制定行政措施。
(二)领导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改变或撤销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行政工作,编制并执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
(五)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机关公务员。
(六)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工商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八)向市政府提请报批区内街道、镇的设置和区域划分方案;提请报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与撤并;决定全区村(居)委、村(居)民小组的设置和区域划分。
(九)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接受区政协及其常委会的民主监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意见等事项。
(十)完成市政府和区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对市政府、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按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代表区政府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其他领导出席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重大活动,按职责分工和分管对口的原则进行。因工作需要,区政府领导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代表区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服从区政府领导,对区政府负责。其主任或局长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全权负责本部门工作,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政府其他部门及单位受区政府委托履行有关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区属国有建设投资公司是区政府组建的开发建设经济组织,根据区政府安排负责某区域、某方面的开发建设或投融资工作。
第三章 决策制度
第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一)区政府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区政府其他领导协助区长决策。
(二)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积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做到统筹兼顾、依法公开。
(三)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须充分协商,涉及职能部门的须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须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作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须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区政府聘请3—5名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出谋划策、审查把关。
(二)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拟草并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使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职能,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须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积极推行阳光行政。
(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政务信息。
(三)加强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全面推行镇街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及时公开审批所需资料、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加强学校、医院及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建设,及时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事务、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须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投诉查处,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运作模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及时办理下级请示事项,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定,保障政府运行规范、高效、有序。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精简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中审批、分类办理和首受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效。
(四)完善奖惩机制,实行绩效考核,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批。区政府全体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为一类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对全区工作进行部署的综合性会议为二类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对全区专项工作进行部署的会议为三类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为四类会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巡视员和副巡视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的领导参加,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区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及全区政治经济形势,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讨论通过区政府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巡视员和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和区人武部长,以及民主党派代表、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区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根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传达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的机构调整、财政经费、人员编制和人事任免及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巡视员和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它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全区性工作会议是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安排部署全区综合性工作或重要专项工作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领导或其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专项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事项:
(一)需市政府直接或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或市政府安排市级部门解决的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资金安排及其它事项;
(二)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
(三)需以市政府名义对接市外省市或地区的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需以市政府名义衔接国家部委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请示事项: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任务、战略重点及全局性生产力布局;
(二)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经济工作目标、改革开放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及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重大调整;
(五)区政府各部门的建立、撤销、合并及行政编制的增减;
(六)按规定需提交审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凡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或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的工作,须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并经区长审定后才能报送。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同意后报,事后在区政府集体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及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全区面上工作的公文,均由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其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关系社会稳定等方面重大事宜的公文,经副区长核报常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长审签;涉两位及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会签提出意见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签。
以区委、区政府或以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联合行文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和区政府审批签发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区政府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区政府领导有特别要求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公文办理须从严把关、规范运转,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及时处理收发文,对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工作部署和部门、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上报的工作请示等重要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处理情况。
第七章 编制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系统必须从严控制编制,确需增加编制的,由增编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区编委申请,由区编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编制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请区编委会研究。
第二十六条 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主任科员及以下、七级职员及以下(含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的调配、录(聘)用、任免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根据区委的提名,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章 资金项目及土地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确需增加或者减少预算的,由区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规费减免、产业扶持等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副区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审批,不得减、免、缓或降低规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制度。财政资金账户只能在规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只能在支付代理行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作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设其它性质账户。各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须报区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国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坚持资金使用分级审批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审批原则,严禁私设账务,严禁账外经营。国有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报区国资办批准,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和融资,须按程序报批。各国有公司每月向区政府和区国资办上报财务报表和大额资金使用、投融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严格项目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管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最高控制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控制额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制度。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划拨、出让土地相关政策法规,依法有序供地。集体土地流转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督制度
(一)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所有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单位及其领导个人均应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度,对未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融资、控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支付工程建设尾款、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四)区审计局每年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章 其它有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禁超编、超标配车。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能源、资源合理利用。接待工作实行“对口接待、分级负责”原则,认真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热情周到、以礼相待。加强机关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维护良好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 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正职外出,须经区级分管(联系)领导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实职副处级行政负责人外出,须报区级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出国出境、法定假日外因事离市离境、休公休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先离开后请假或私自外出不报不批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外事活动制度。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访、出席和参加外事活动,严格按照外事相关规定办理。需区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外事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相关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协调、承办部门实施。
第三十七条 新闻发布制度。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区政府安排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察制度。区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区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章 政府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服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上级权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
第四十条 坚持团结创新。区政府全体成员分工负责、精诚团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在既定制度与原则下,做到管人与管事、责任与职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坚持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报告,又做到分管范围内事项不推不卸、不等不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调查研究。区政府全体成员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规及自然人文科学等方面知识学习,办实事、重实干,求实效、比实绩,克服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到基层调研、解决实际问题不少于90天,其中蹲点调研时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天,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严格廉洁从政。区政府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干部职工,坚决与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发扬艰苦创业作风,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觉接受监督。区政府全体成员及各部门须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觉接受区人大法律和工作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充分尊重并善于吸纳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勤勉务实工作,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十四条 从严考核管理。区政府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由区目标办根据履行职责与实际效果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组织考核并实行奖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工
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