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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4-08-12 
    • [ 发布日期 ]
    • 2014-08-12 

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

渝北府办发〔2014〕4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管委会: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和市计生协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扶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享受对象范围

具有渝北区户籍(不含北部新区),独生子女伤残(持第二代残疾证)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二、扶助政策内容

(一)经济扶助

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自2014年起,将女方当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农村依法鉴定为四级及以上)特别扶助金调整为4080元/人/年,直至子女康复;将女方当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调整为4680元/人/年,直至身故。城镇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家庭,其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仍然按渝北人口计生﹝2011﹞28号规定执行,即2760元/人/年。(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2.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定额补助政策。(1)对女方当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发放600元/人/年定额补助金,直至身故。(2)对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增发定额补助金240元/人/年,直至退出低保。(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1)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元/人(丧偶的扶助健在方1000元/人)。(2)对年满49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健在方(原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10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4.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补贴政策。(1)对正在接受初高中教育的住读残疾独生子女,根据实际住读月数按每月200元标准资助,每学年补贴不超过10个月。(2)对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非住读的初高中残疾独生子女(已享受初高中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按每学年500元的标准资助。(3)残疾独生子女考上大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5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3000元。(4)残疾家庭独生子女考上大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2000元。(5)残疾独生子女大学生或残疾家庭独生子女大学生在享受过一次性入学资助的情况下,由专科考上本科可再次获一次性资助2000元;由本科考上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可再次获一次性资助3000元。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口计生委)

(二)医疗保障

1.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自2014年起,区人口计生委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后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民政局对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1、2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残联对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3、4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残联)

2.健康管理及服务政策。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手术服务政策。向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

4.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5.医疗保险政策。再生育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孕产妇产前检查费用补助100元,农村居民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住院顺产的一级医院报销1200元,二级医院报销1400元,三级医院报销1500元;剖宫产的一级医院报销2500元,二级医院报销3000元,三级医院报销3100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健康体检政策。在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象中实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健康体检制度,每3年一次,每人每次600元。自行选择体检时间、项目和医院,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三)养老保障类

1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供养保障范围,其中:符合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发放供养金445元/人/月;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中五保人员发放供养金355元/人/月,农村分散五保人员发放供养金305元/人/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城乡低保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对获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养老保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1、2级残疾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增发养老保险金10元/人/月。(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社会关怀类

1康复救助政策。(1)加大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免费赠送力度,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适用型辅具配备给予优先照顾。(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对象到授权机构安装假肢的给予500元补贴(属于低保户、五保户、建档贫困户可免费安装普通型假肢)。(3)对在市、区指定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独生子女(儿童少年)给予500元/人/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口计生委)

2基本丧葬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死亡人员,同等享受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教育扶助政策。充分保障计生家庭残疾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渝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住宿费。(责任单位:区教委)

4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照顾。在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

5扶贫及产业发展政策。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扶贫小额贷款、产业扶贫、就业促进和产业发展优先照顾范围。(责任单位:区农委)

6慰问帮扶政策。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区委、区政府统一慰问范围,每年元旦或春节期间进行统一慰问。(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7收养子女政策。对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在市社会福利院申请收养子女予以照顾。(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8生活和精神关怀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慈善机构等组织的作用,在传统节日期间定期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五助关怀”、亲情牵手和各种联谊活动,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困难和需求,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结对联系制度,提供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各镇街)

9探索建立保险机制。对享受特别扶助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逐步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和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作和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主动抓的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惠及于民。

(二)明确职责,抓好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及口径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及口径废止。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积极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制定落实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惠民富民等民生政策时,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优先优待。各镇街、园区(新城)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准确、动态掌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严格审核,同时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进一步加大关心关爱力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建立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使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与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适应。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关怀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新城)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沟通反馈,利用各方资源,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加大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关心关爱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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