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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3-04-01 
    • [ 发布日期 ]
    • 2013-04-01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16号】

渝北府发〔2013〕1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08号)要求,结合渝北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

职责法定、依法监督,是贯彻招标投标法规的基本要求。根据上位法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管理工作需要,将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确定为: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区级重点项目、BT投(融)资人、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工程机电设备以及有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以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外经委负责对进口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经信委负责对工业和信息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移民局负责对移民相关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交委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农委负责对农业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国土分局负责对土地整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耕地复垦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林业局负责对农村绿化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市政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市政环卫设施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公管办依据市、区政府授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工作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招投标活动中有关行政监察对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联合监督。

二、严格依法对项目实行招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上级规定的规模标准进行招标,其中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应招标项目中有法定理由可以邀请招标或可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认定、核准,无合法理由的项目,一律不得改变其应当实行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非国有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进场交易。涉及利用中央补助资金的政府主导投资类项目,应按照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市场主导类产业投资项目,其主体工程及设备购置等,也应进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指定分包、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先招小标后送大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经审查认定的邀请招标、可不招标项目(标段或合同包),其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核准手续后实施。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招标人采用“明招暗定”、与投标人串通助其中标、签订“阴阳合同”等其他非法方式发包的,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严厉查处。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规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其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必须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三、依法加强招投标事项的审查审批

各项目业主(招标人)申报审批项目时,必须依法编制招标方案。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所管辖项目的招标范围有漏项、标段(或合同包)划分不合理、招标方式适用法规条款不当的,应督促纠正。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或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国有资金及政府性资金且依法可以邀请招标或可不招标项目,在审批核准前,由区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认定,其中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再由区发改委发文核准;其他非国有投资备案项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区发改委应将招标核准结果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区公管办和区监察局。已核准的招标方案必须严格执行,若确需改变招标方式或出现重新招标失败、增量工程等情况的,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下达变更或核准批复。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招标核准法定手续。招标前,项目业主要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中500万元以上工程、货物和200万元以上服务包,可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备案。招标人连同招标文件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应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审的限价额度或计算方法,并不得高于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或立项计划投资控制额;工程预算报区国资办进行预算评审的,所设限价不得突破预算评审结论。招投标交易成功的项目,由区交易中心出具进场交易记录书,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招投标资料,应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区交易中心存档。严格按照七部委文件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规范进行招标备案制,不得违背招标人意愿强制采用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唯一方式,不得将进入预选承包商会员库作为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必备条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查审批和管理事项,不得增加招投标当事人的负担。

四、强化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检查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确保招投标活动健康、规范进行。区发改委要加强对已核准招标内容执行的监督,对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要暂停项目执行。区公管办要严格审查进场招投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完备性,推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建立电子招投标和远程评标系统,促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招标人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抽取评标专家和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要加强标后监管,督促招投标成功项目按规定订立合同、缴收履约保证金,禁止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重视投诉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凡投标人有异议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方面的投诉,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要注意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设计等单位跨区域开展业务。建立招投标年度考核机制,由区监察局牵头组织专项考核,对执行招投标法规不力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全区目标考核总分中实行倒扣分制。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必须严厉查处,并公布投标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录,通报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发改委要强化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管辖项目中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区工商分局要配合执法,对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与骗取中标等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区监察局要对有关职能部门等行政监察对象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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