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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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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04-18
- [ 发布日期 ]
- 2012-04-18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12号]
渝北府办发〔2012〕1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后期监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渝北府发〔2011〕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不含北部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后期监管适用本办法。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后期监管工作。
第二章 土地供前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土地。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分局认真做好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工业项目按照布局集中、节约集约用地、产业聚集的原则向特色工业园区集中。工业园区根据自身特点及发展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应予放弃或及时调整。
第六条 项目用地前应先对土地的权属状况、四至界限、面积、抵押、司法和其它限制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进入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应达到1公顷以上,投入和产出分别达到每平方公里5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5。
由区外经委负责,会同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工业项目审查工作,对拟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平面布置图、产品市场前景及公司履约能力等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和调查,并作为土地拟供应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由区国土分局负责,会同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征地办、区经信委等部门,听取土地储备机构、相关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等申请供应土地的单位对拟用地项目及拟供应地块情况的介绍并进行集中论证。集中论证采取查看现场、审阅资料、研究会审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区国土分局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报区土地开发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
(一)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拟用地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工业项目还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拟供应土地均达到“三通”(通施工道路、通水、通施工用电),其中工业用地要场地平整;
(四)拟供应地块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已下达征地批文、补偿安置实施完毕、拆迁已完成;属存量建设用地的,已签订《交还土地协议书》、注销权证、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其它情形要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未设定抵押权或抵押权人任书面同意供应土地,无司法和其它限制,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完毕;
(五)拟供应地块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用途相一致;
(六)按照规划条件函要求已进行地灾评估;
(七)不存在其它影响土地后期开发建设的因素。
第三章 土地履约保证
第十条 建立合同履约保证制度。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对交付土地的时间、状态等按约定履行;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额、投资强度等按约定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违约的,用地单位可依据合同向违约方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缴纳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依职责共同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收取、返还履约保证金以及土地价款支付时间的认定和总体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开工时间认定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项目竣工时间的认定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属招拍挂出让的,区国土分局负责在公告时确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或具体数额,并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区政府转发市政府批文前,由受让方向区国土分局设立的专户缴纳;属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在区国土分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用地协议书》时约定履约保证金金额,并在取得市政府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地单位向区国土分局设立的专户缴纳。
缴纳保证金时,由区国土分局开据《缴纳履约保证金通知书》,通知用地单位向指定专户缴款,并凭收据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全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开据《退还履约保证金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及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违约或闲置土地,保证金需转为违约金或土地闲置费的,由区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完毕违约责任追究或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程序后,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的违约金或土地闲置费转入非税收入专户。缴纳后有剩余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区国土分局审查后开据《退还履约保证金通知书》退还剩余的保证金及该部分保证金利息。保证金不足以或仅够支付违约金或土地闲置费的,不计利息。不足部分由区国土分局按程序向土地使用权人追收。
第四章 土地利用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均要填制国有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并在跟踪管理台帐上进行登记。区国土分局按跟踪管理卡规定的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跟踪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定期(不少于一个季度一次)或不定期查看现场并按要求准确填报跟踪管理卡。
第十八条 在距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时间一个月时,区国土分局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提示土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区国土分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发现土地使用权人由于自身原因违约的,要向其发出限期履约的书面通知。逾期仍未履行责任的,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区国土分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进行核实和确定,并及时依法处置。
第五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的认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明确约(规)定开工时间的,从其约(规)定;未约(规)定的,以实际交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登记批准日期中最早的一个时间后一年起计算。
(二)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开工时间以实际交地时间后一年起计算。
(三)实际交地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属受让方原因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属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的,开工时间顺延相应的时段。
(四)需由区国土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
(一)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政府原因:
1.区国土分局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地、属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的,顺延时间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
2.交付的土地状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相关责任单位证明属实的,地块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所需时间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
3.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中因地质灾害造成延误的,延误时间经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结果出具证明后,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
4.按照规划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实施建设,必须搬迁高压线等设施的,搬迁所需时间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
5.区政府或相关部门书面通知暂缓建设的,其延误时间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
6.土地使用权人在搬迁地上建构附着物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群众阻挠,政府部门多次协调未果的,其延误时间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
7.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需对约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8.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界线不准确的;
9.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它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
10.经现场核实,土地不具备建设条件的;
11.其它应认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
1.土地使用权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出让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要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土地使用权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土地使用权人遇有不可抗力,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出让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出让方提交出让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三)土地闲置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土地使用者等行为共同造成的,应认定为政府原因。
(四)除前述第(一)、(二)、(三)项以外的情形认定为土地使用者原因。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国土分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告知书》,并对土地基本情况以及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依据、原因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等事宜予以告知。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分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告知书》后,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闲置土地未处置完毕前,公开信息不得擅自撤销,也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及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国土分局组织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分局依法组织实施。
依闲置原因的不同,闲置土地可采取限期开发、土地置换、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2011年前供应且认定的闲置土地、至本办法生效之日已开工建设的,由区国土分局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督促其按土地出让合同按期实施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 供应 监管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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