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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1-11-08 
    • [ 发布日期 ]
    • 2011-11-08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北府发〔2011〕6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1〕83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二、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区委十二届十二次全委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让救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  民政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11年11月4日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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