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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招牌一般为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转角门店为同一经营者的,可以设置转角式招牌;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店可以在门店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
户外招牌应在拥有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设置。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应按《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计算。
申报设置的户外广告位已纳入法定规划内容;经设置地场地单位同意,且产权关系明确;设置场地设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若涉及影响道路交通,结构设施安全,环境保护的,还需提供论证评估报告。
为了保证环卫设施具有城市服务功能的完整性,原则上不允许降低类别和规模还建环卫设施。
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可能涉及缴纳绿地建设费1项行政事业收费和绿化赔偿费1项非税一般收费。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
(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
(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
(五)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
1.市政设施建类审批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市政设施安全影响评估报告,须附专家组、主管部门评审意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涉及既有设施的施工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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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3.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区疾控中心、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也称“托育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
文件依据:渝北府办发〔2020〕1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