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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答:绩效目标由区经济信息委申报年初预算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年度中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答:一是项目单位自评。业务科室督促项目单位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产生的绩效进行自评。
二是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科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重点项目绩效抽评。业务科室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
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纳入本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所有项目情况。
答:同一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方案外的其他区内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在获得上级单位相关扶持的同时可享受本方案扶持政策。
答:符合申报细则中的项目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年度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应退未退财政资金、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环保处罚的企业。申报细则详见每年出台的《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答:2025年度缴费标准为一档400元/人,二档775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市级相关规定执行。7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新生儿)则需要交纳个人部分和财政部分。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保护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迁移保护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