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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1-03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近日,渝北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渝北区医疗救助工作执行的政策文件,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渝北府发〔2016〕19号)于2016年4月21日印发实施。此后,重庆市级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涉及医疗救助政策变化的相关文件。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结合上级文件相关最新要求和渝北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明确救助对象类别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含原襄渝铁路矽肺病民兵民工)。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渝北府办电〔2011〕97号规定的烈士遗属、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

(三)残联认定的救助对象: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四)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除上述对象外,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三、主要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2〕52 号)。

四、新旧文件对比

《通知》总体保持2016年的政策,对象范围及待遇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对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渝北府发〔2016〕19号),《通知》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资助参保政策有新调整。根据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2〕52 号)精神,降低了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一档资助标准,由100%资助变为资助90%;提高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这4类人群资助标准,由原来的一档全额资助变为二档全额资助;新增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这5类救助对象,按照居民一档资助70%。

举例说明:重庆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400元/人,二档775元/人。唐某为我区低保对象,如其参加我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一档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补助,即360元的定额资助,个人实际只需要缴纳40元的参保费用;如其参加我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则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即400元的资助,个人实际需要缴纳375元的参保费用。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政策有调整。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市残联《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82号)精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由75%提高到80%。

举例说明:王某为我区低保救助对象,在二级医院住院,医疗总费用为20000元,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为12000元,医保报销8000元,医疗救助报销费用=(12000-8000)*80%=3200元。

五、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6部分14项内容,第一部分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二部分为医疗救助政策,明确了全额资助参保、定额资助参保、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额费用医疗救助6项内容的待遇标准;第三部分为“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明确为救助对象身份认定、资助参保、待遇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第四部分为规范和强化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管理和拨付3项内容;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要求4项内容;第六部分为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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