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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20

  日前,渝北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力求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重点任务,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渝北区对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 号)文件要求,起草了本实施意见。

  二、明确救助对象类别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返贫致贫人口;

  (五)纳入监测范围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不符合特困、低保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救助。

  三、主要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资助参保

  1.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 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2.以上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3.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的最高救助标准进行救助,若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典型案例:重庆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二档725元/人。唐某为我区低保对象,如其参加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一档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补助,即315元的定额资助,个人实际只需要缴纳35元的参保费用;如参加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则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即350元的定额资助,个人实际需要缴纳375元的参保费用。

  (二)大病保险减负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实行大病保险“一升一降一取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三)特殊疾病医疗救助

  1.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共26类疾病纳入特殊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2.特殊疾病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3.上述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75%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

  4.特殊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2万元/人。

  (四)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上述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6万元/人。

  (五)兜底倾斜救助

  1.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

  2.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一次性就医(不含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0%的比例救助。

  3.兜底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2万元/人。

  典型案例:江某为我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因病在我区某二级医院住院,总费用52000元,其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为50000元,出院结算时,享受报销情况如下: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50000-300)×70%=34790元;

  二是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报销比例=(50000-34790)×70%=10647元;

  三是倾斜救助=(余下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起付线元)×倾斜救助报销比例=[(50000-34790-10647)-3000]×60%=937.8元。

  综上,江某本次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为50000元,共报销费用46374.8元。

  (六)优化经办服务

  1.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实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2.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3.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五、政策施行日期

  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政府明确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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