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4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渝北府发﹝20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重庆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已成为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根据市级文件规定,区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补偿规范及标准。
渝北区《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全面参与,成立起草工作组负责《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起草,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个部门及镇街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征求公众代表意见等,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经2023年2月24日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23〕7号)于2023年3月14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市细则》为框架,共六章 5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1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工作经费来源、档案管理等内容。
其中,第四条明确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和各征收项目工作组(或指挥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区内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各征收项目根据情况应成立征收工作组(或指挥部),统筹协调推进征收项目。
(二)征收决定部分(17条)。明确了房屋征收的情形、征收计划、征收申请、初步审查、征收项目公布及确定被征收人、暂停办理手续、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补偿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预先签约,以及征收决定备案和决定、公告等环节内容。
其中,在第十三条征收项目申请中规定,业主单位在项目申请时,除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复函外,需要提供相关文本及图则等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暂停办理手续部分规定,被征收房屋在暂停办理通知后被查封、冻结或者设定其他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通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将预先签约纳入办法,区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公众意见征求情况确定征收项目是否采取预签协议方式。同时,明确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延长预签约期限。
(三)补偿程序部分(6条)。明确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签订补偿协议(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下达补偿决定、房屋权属注销等内容。
其中第三十一条履行补偿及搬迁义务部分规定,被征收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补偿协议的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政策部分(12条)。针对征收补偿中涉及政策性问题,明确了房屋补偿方式、性质用途认定方式、补偿科目、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房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住宅及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维修资金交纳、公共服务保障及税费缴纳等内容。
其中第三十五条房屋性质用途认定部分规定,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依法应当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分别由区税务、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认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扣款处理。
增加第三十六条补偿科目的规定,将市住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补偿科目直接在办法中明确。
(五)征收评估部分(9条)。根据《市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操作实际,对评估机构的遴选确定、业务行为、评估委托、复核评估及其鉴定程序、评估和鉴定费用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报名及确定中增加规定,采用投票方式后未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得票数前两名的评估机构中进行随机选取。
(六)附则部分(2条)。主要明确了用语含义和施行时间。
三、政策问答
问: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门和实施单位是哪些?
答:《实施办法》明确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和各征收项目工作组(或指挥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
问: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可以得到哪几部分补偿?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您可以得到的补偿包括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
损失补偿:系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问: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要如何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您需要配合征收部门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提供相关权证及规划和建设手续资料等)、参加评估机构选定工作、了解征收政策、参与预签约或正式签约、领取征收补偿款或配合办理安置房相关手续、履行搬迁义务等工作,征收期间您可以关注征收现场相关公示文件,也可咨询现场工作人员。
问:我的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证载登记用途是住宅,怎么补偿?
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