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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14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区林地及林缘100米以内区域。

三、《通告》发布原因解读

夏季历来是我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时期,今年夏防形势较去年更为严峻。据预测,今年我区最高气温超过35℃的天数约为12—30天,重于去年的10—25天,因此将会出现22—42天的四级(高度危险)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其中五级(极度危险)持续时间可达10—15天,引发森林火灾的可能性极大。

7月7日我区发布今年首个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本《通告》。

四、《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森林禁火时间及禁火区域的设置

2022年7月8至10月10日是全区禁火期。全区林地及林缘100米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二)六项禁令

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执行),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2.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3.禁止野炊、吸烟、火把照明;

4.禁止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5.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狩猎等;

6.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渝北区林业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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